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段某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9月18日,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主动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因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遂为其办理了先行登记手续,并告知其不要外出,保持电话畅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会即刻联系其前来办理接收手续。 2019年9月1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段某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检查,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主要法律文书齐全,并于2019年9月20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寄送了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2019年9月1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即电话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告知其于2019年9月20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正式入矫接收手续,并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送达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同时要求该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入矫宣告有关准备工作。 2019年9月20日,段某某再次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按程序为其办理了社区矫正接收手续,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要求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该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9月20日,段某某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规为段某某成立了以司法所长为组长、驻村民警、村干部及段某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依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并参加了对段某某的入矫宣告。司法所依规向段某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了其社区矫正的期限、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 入矫宣告后,司法所对段某某进行了入矫谈话和首次个别教育,并经司法所会议集体研究分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决定在段某某入矫初期,将其列为基础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开展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此次司法所会议,并就如何做好段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
【小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执行的第一道关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要彰显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同时要宽严相济,因人施策,要切实发挥矫正小组的积极作用,切实打好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安心接受社区矫正,防止脱管漏管,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