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涂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涂某某,男, 1985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某县,因犯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3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清园监狱二监区于2018年2月启动对涂某某的假释评估程序。由于该服刑人员系外省籍服刑人员,在调查评估过程为避免因地域差异可能出现的取证材料不符合要求、假释衔接不畅等问题,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前与涂某某居住地福建省某县司法局进行了联系。经过沟通,当地社区矫正中心表示涂某某假释后,会按照《社区矫正细则》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当地司法局表示:能够协助并根据监狱提供需要调查的拟假释服刑人员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被调查人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要点进行调查评估。监狱认为该服刑人员假释后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中心具有监督管理条件,遂于2018年2月将拟假释服刑人员的居住地核实函、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判决书、综合表现材料等相关材料寄发给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2018年3月7日,监狱收到回复,经调查该服刑人员家属和所在居住地社区同意接收,司法局表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二)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心理评估测试结果、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找服刑人员本人、同班服刑人员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2018年3月12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该犯属较低风险;另外,依据《社会调查评估》该犯以前表现良好,对社会无不良影响,其村委会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该服刑人员的监管帮教工作,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8年3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3月26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监区召开服刑人员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涂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累计获得二个表扬奖励。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执行完毕,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服刑人员没有再犯罪风险。经征求全体警察、狱政管理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并出具了《罪犯假释工作说明》,证实该服刑人员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该服刑人员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提请假释相关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涂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涂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4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涂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涂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涂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分局评审会决定。监狱将涂某某的案卷材料报送清河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经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审议及分局长审定,认为涂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涂某某假释的决定。 (十)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清河分局审定意见,将涂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现实改造情况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6月22日对涂某某裁定假释。 为了确保假释出监后,服刑人员涂某某能够顺利到司法局报到,完成跨省市衔接工作,监狱在接到涂某某的假释裁定后,立刻通知其家属到监狱接回涂某某。监狱在涂某某假释出监当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当地司法局寄发服刑人员的假释出监材料,并电话告知涂某某假释情况,请当地司法局做好接收准备,至此,服刑人员跨省假释出监衔接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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