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季某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季某,女,1993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大兴区。2020年12月19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2021年1月15日,季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报到,当日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开展了矫正宣告并承担社区矫正相关日常监管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在接收季某以后,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如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按时通过北京社矫APP网上签到,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2021年3月4日,司法所通过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对社矫APP签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任某(季某丈夫、同案)签到图像非本人人脸采集,工作人员进行了截图保存证据,并要求季某和任某于3月4日下午一起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 2021年3月4日下午,季某与任某来到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中,季某如实交代了因自己心怀侥幸,在丈夫任某睡觉过程中,使用照片代替其本人进行社矫APP签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错误行为。对此,司法所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季某具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虽然任某当时对此并不知情,但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批评和警示教育。 (二)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1年3月8日,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提请大兴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季某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3月8日,大兴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季某警告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 2021年3月8日,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季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并对张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问题的后果,要求其端正矫正态度,深刻认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问题的严重性。大兴区司法局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抄送执行地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四)警告效果 在对季某警告之后,其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主动写出了检查和遵纪守法保证书,深刻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自己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被收监执行。季某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绝不会再犯此类的错误,端正态度,服从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此案例对在《社区矫正法》施行以后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季某使用照片进行人脸签到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错误行为,依法给予社区矫正警告后,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效果;同时,也证明了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的同时,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苗头行为。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加大惩戒力度,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消除社区矫正对象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矫正错误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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