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某投资公司质押股权转让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了《某40MW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EPC合同》,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建该40MW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将其所有的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担保。2017年,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方就股权收购以及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磋商谈判。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陈劲峰、刘昂律师接受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为该股权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最终股权顺利转让,委托人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顺利收回工程款约3.4亿元。

【争议焦点】

此次交易并非单纯的股权转让,其实质:一方面是转让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及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在建工程)和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质押权的标的物(出质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转让《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债务。 1、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项目享有工程合同权利应转变为合法债权,并应在本次交易中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内容: 发包人未按照《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对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权。该权利内容包括: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且股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另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人转让股权已实际变更偿债主体(即转让债务)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并应不变更总承包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增加新进实际控制人的担保义务。

【律师代理思路】

(一)鉴于我方对项目所拥有的合法权利,首先必须打破目前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来函和合作协议所确立的现有交易方式和谈判态势,建议我司书面函告各方: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我司同意,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赠与、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同时,此次股权转让实质是转让我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和权利,故本次交易应事先征得我司同意,并主要由我司参与洽谈。 我司积极支持此次交易,欢迎各方前来我司共同商讨、争取早日促成交易。 (二)建议我司以“某县光伏电站项目部”的名义,依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提出按约定进行验收和结算的请求,主张我司作为承包方要求验收和结算的权利,目的:尽快确认我司对发包方的合法债权并促使债权达到主张条件和时限。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EPC总承包合同项下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付款义务(质保金除外)履行期届满我司仍未受清偿,且经我方书面催告后,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的,我司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同理如此。也就是说,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必须以完成总承包验收和结算工作,达到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届满为前提。 (三)区分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两个事项的内容。建议删除合作协议中有关我司权利义务的内容,就遂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我司的权益另行与各方签订相关协议。该相关协议的内容在与各方初次洽谈后确认。 (四)对原总承包合同的担保人义务进一步明确,并增加新进实际控制人付款及担保义务。

【案件结果概述】

目标公司股权顺利转让,委托人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顺利收回工程款约3.4亿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施工方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且股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案例评析】

此次收购是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也即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对我司而言,则是2.5亿债务人(偿债主体)的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也意味着建设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的实际上的转让,同时意味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发生变化,增加了权利行使的不可控性。同时,出于满足收购方融资的需要,现行方案要求我公司需解除股权质押,进一步增加我公司回款风险。 虽根据法律分析我司将面临以上风险,但客观上综合背景、资质等各种指标,北京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比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具有更强的商业运作能力和融资能力,而且我司已要求并达到:收购双方、原保证方对我司债权实现提供担保,并提前收回2000万元资金。同时,我司也可借此机会以期待的条件尽早完成工程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确认。 从这个角度讲,此次股权转让实质上增强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降低了我司工程款回收的风险。即,提高了法律风险,但降低了商业交易风险。 综上,鉴于本次交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仍属可控范围;从公司的经营目标出发,建议在落实应对措施的前提下,配合完成本次交易。

【结语和建议】

结语:工程类企业债权的保护和回收需要完善的法律设计方案和全程风控管理,本案是在项目股权转让中实现工程款回收的经典案例,如何把握好商业机会与法律风险的平衡是项目决策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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