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陈某某曾于2002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2月26日,因盗窃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6年10月19日,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5日上午,陈某某因腹胀、腹痛、便血,在监区民警戒护下前往监狱医院就诊。监狱医院院长根据陈某某主诉病情和临床症状,立即建议陈某某前往社会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 2018年2月26日上午,陈某某前往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因陈某某身体状况欠佳,医院建议住院治疗,并初步诊断其患有:直肠肿瘤,混合痔,下消化道出血。 2018年3月1日,陈某某经电子肠镜检查,诊断为直肠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6日,陈某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向监狱递交保外就医的书面申请。陈某某的父亲,退休教师,有稳定的固定收入及房产,能为陈某某的治疗并提供经济保障。 2018年3月31日,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向刑罚执行科提交了关于陈某某办理保外就医的书面申请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18年4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会同监狱相关部门及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到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监管病房,对陈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的前期调查和初审。与会人员通过对陈某某的表面观察、监区分管改造工作的副监区长对陈某某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的介绍以及医院主治医生对陈某某的病情介绍后,一致建议陈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当日,征得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同意后,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以及省政府指定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4月9日,牡丹江监狱委托双鸭山市宝山区司法局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社区情况进行评估。 2018年4月12日,双鸭山宝山区司法局出具同意暂予监外执行评估函。 2018年4月25日,监狱委托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对其病情进行司法鉴定。 2018年5月2日,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病情鉴定书认为:陈某某患有“直肠癌伴不全肠梗阻”,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2018年5月3日,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会诊认为: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2018年5月4日,十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认为:根据陈某某的改造表现、病情鉴定结果以及全体民警的建议,一致建议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刑罚执行科。 2018年5月7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一致建议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召开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建议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认定其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并出具病情危重通知书。同时,于会上征得了检察机关书面同意意见。 同日,牡丹江监狱召开狱长办公会,经审议与会人员一致建议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狱将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并与社区司法机关完成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