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2017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2018年1月12日,李某某到七星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存在错误思想,自认为判处缓刑就和没有判刑是一样的,所以其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在思想和行为上消极散漫。司法所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加强教育管理,要求李某某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到司法所报告,定期电话汇报情况等。并加强走访和谈话教育,但李某某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仍出现不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的情况。 2.2018年9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于9月21日参加社区服务,李某某表示一定准时参加。但第二天,李某某却以公司业务繁忙为由,拒绝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 2018年9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当问及李某某未参加社区服务的原因时,其没有悔改,仍然以公司业务繁忙为借口进行搪塞。经调查,李某某所说并不属实。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制作调查笔录,并结合李某某平时表现,确定其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于9月25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提出建议,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一次。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进一步核实了解,李某某确实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2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附相关调查笔录及佐证材料,提请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9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进行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李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向李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时,李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分别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某认识到自己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表示通过这次警告处分,自己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司法所的日常监管,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宣读了对李某某的警告决定。李某某受到的这次警告,不仅给予当事人警告,也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让他们树立起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认真接受矫正的思想观念。

【小结】

在本案中,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存在错误认识,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针对性的开展谈话教育,另一方面要及时依法处理,确保执法严肃性,通过宽严相济,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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