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汪某,女,1977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居住地为贵州省赤水市。2019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2019年3月6日,汪某到赤水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犯罪前,汪某性格开朗,善结交朋友,与邻里关系和睦。入矫后,她有自卑心理,感觉自己低人一等,无法像以前一样融入社会。司法所根据汪某的综合评估和入矫谈话,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认真开展谈话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及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通过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进行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帮助其认识到犯罪危害,矫正其行为恶习;通过个别谈话,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拾信心,以促使其社区矫正期满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采取集中教育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汪某开展法治教育。每月结合当下的热点时事以及工作重点开展教育学习,学习十九大精神以及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宣传知识等,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并通过每月的电话报告,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了解其生活状况、心理状况、是否有违规外出行为等,依法处理。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汪某参加社区服务,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修复社会关系,消除心理障碍。通过劳动使其思想得以升华,认清自我价值,重塑自我。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针对汪某入矫时出现自卑的心理状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个别谈话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实时了解其心理变化,并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疏解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逐渐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汪某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干部、其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汪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汪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经常进行上门走访,了解其思想动态,鼓励其正式和肯定自己,消除自卑心理,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引导汪某的家属、亲戚朋友、邻居多给予其鼓励和肯定,帮助消除自卑心理,树立生活信心,更好的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汪某消除了自卑心理,比入矫时开朗自信了很多,增强了遵纪守法意识,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改正了自身的陋习,重塑了生活的信心。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自卑等心理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引导,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消除不良心理,重塑生活信心,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回归融入社会,取得了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