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徐某某与郭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郭某某等4人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某马路两边承包土地栽种树木。2018年5月18日下午,因刮大风,部分树木被刮倒,横栏在马路中间。郭某某请人将树木清理时,砸到了路过的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十级伤残。徐某某及其家属认为其受到伤害应由郭某某等人承担责任,要求郭某某等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郭某某等人则认为徐某某系成年人,应该能意识到在清理树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危险,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某如果要求赔偿,那就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否则,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补偿徐某某5万元。双方因存在的分歧过大,僵持不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排查过程中,发现了这起纠纷,建议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2018年7月23日,双方同意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受理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郭某某等人承认,在清理树木工作中安全防患上存在问题,但是在事发后,他们已向徐某某支付了医疗费,而且主要责任也不在他们树木承包方,因此只愿意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伤者徐某某5万元作为补偿。徐某某及其家属则坚持要求赔偿20万元,其理由是徐某某伤情较为严重,虽然经手术治疗,但由于其脑部严重受伤,会留下后遗症。同时,由于徐某某是在路上被树木砸伤,责任完全在于郭某某等人。因此,郭某某等人必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伤残补助等赔偿。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对此调解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接触当事人,分头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与郭某某等人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徐某某被砸伤,是由于他们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应当负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徐某某为十级伤残,不仅仅只对徐某某身体上造成了巨大伤害。由于徐某某是家中重要劳动力,既要赡养年老的父母,又要抚养尚未成年的子女,根据侵权责任民事赔偿相关规定,经测算至少应赔偿徐某某13万余元。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郭某某等人逐步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在做通了郭某某等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调解员又与徐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对徐某某受伤表示理解同情,同时告知徐某某及其家属在这起损害事故中,徐某某也有一定责任,并且引导其家属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徐某某的康复上,不要陷入矛盾纠纷的纠结之中。在调解员多次疏导下,徐某某及其家属接受了镇调委会的调解建议,郭某某等人也诚恳地向徐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使这起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调解结果】

2018年7月24日,双方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郭某某等人一次性支付徐某某医疗、伤残补偿、护理、误工、营养等费用共计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 2.本协议签订后,徐某某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阻拦郭某某等人清理树木或者再提其他无理要求。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类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发生,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郭某某等人安全防患措施不到位,以至于徐某某受伤,郭某某等人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徐某某作为成年人,路过时也应该意识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因此,徐某某应当负次要责任。 调解员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头征求意见,摸清了双方真实意图,郭某某等4人愿意赔偿徐某某。徐某某及其家属方也不愿意再继续拖延下去,同意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一赔偿意见,基本上满足了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双方找到了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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