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身份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共依法减刑两次,共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2012年3月6日入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北安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了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7年7月7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8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例会审查认为:五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的减刑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存有异议的举报。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并征得了检察机关同意呈报的意见。 2017年9月11日,罪犯张某某的减刑案件通过了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备案,并依法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2017年9月25日,北安监狱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决定,并依法提请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立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7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