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湖北省十堰市一家中国XX石油销售公司发现位于郧阳区XXX镇的偏远山村有一处假冒加油站,使用的商标、装潢、名称(中固石油)与该公司的商标、装潢、名称近似,申请公证处对假冒加油站的外观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处受理后前往现场,通过现场勘察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装潢颜色主色调为红色和黄色,与中国XX石油销售公司的装潢颜色没有差别,使用的字号招牌“中固石油”与中国XX石油销售公司的字号招牌“中国石油”近似,使用的商标图案与中国XX石油销售公司的商标图案也近似,我们分别在该加油站的正面和侧面,使用数码相机和手持摄像机远距离对加油站的外观进行了拍照、摄像,随后又近距离对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服装进行了拍照。石油销售公司取得公证书后,向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处理,责令假冒的加油站进行整改,停止侵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车城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中国石油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住所:XXXX 负责人:甲。 委托代理人: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委托其代理人乙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其前往十堰市XXX的一家加油站的名称、商标、装潢进行证据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本处公证员杨宗虎、何东升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乙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来到位于十堰市XX,对位于该村的一处加油站的建筑外观、名称、商标、装潢、周边环境以及附近能够反映地理位置的标牌进行了拍照、摄像,杨宗虎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 兹证明:一、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XX、杨宗虎、何东升的签名属实; 二、本公证书相粘连的54张照片系现场拍照取得,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本公证书所附光盘系现场拍照、摄像后在公证处办公室刻录取得,视频、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附件二、打印照片14页(共计54张照片) 附件三、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