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案看行政审批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巢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正常开展日常公路巡查,在巡查S601道路时发现有几名人员在对S601道路一处边道进行挖掘施工。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调查得知,该几名人员受某公司委托进行施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施工批准手续,擅自挖掘公路用地;同时,执法队员发现施工路段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与处理】

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询问、拍照等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上述擅自挖掘公路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4月,在案件调查人员的督促下,该公司法人委托其代理人到巢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罚。巢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宣传和教育下,该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诺将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恢复并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在未取得许可手续前,决不擅自施工。

【法律分析】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担负着保护公路的法律职责。保护公路是每个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此案中,巢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巢湖市交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对案涉公司的擅自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正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此案中,案涉公司因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但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挖掘公路要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方可进行施工。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此案中,涉案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一项内容,需要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 (四)在公路上进行施工活动的,在向公路机构提出申请时需要一并提交材料。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同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书,案涉公司没有履行申请法律义务,没有获得许可决定,必定会收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典型意义】

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擅自挖掘公路大多人认为只要后期进行了修复即可,没必要进行行政审批;但其实擅自挖掘公路不仅一种侵害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也给公路上来往的车辆和行人带来各种安全风险,如果能严格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就能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同时达到防患安全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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