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某某减刑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侯某某,男,1974年7月20日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2年7月4日被送往四川省崇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四川省崇州监狱根据罪犯侯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作出提请对罪犯侯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2017年6月13日,罪犯侯某某未经值班民警同意擅自在劳动岗位上睡觉,面对同改的劝止态度恶劣,并与同改发生抓扯。抓扯中罪犯侯某某倒地不起,民警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认定罪犯侯某某系伪病。在值班民警对抓扯事件进行处理时,罪犯侯某某未经民警同意擅自超越警戒线,态度恶劣。 针对罪犯侯某某在法院立案审理减刑案件期间发生重大违规的情况,四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虽然按照以往表现和考核积分情况已对罪犯侯某某提请减刑,但提请后该犯放松自我要求,严重违反监规,应视为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一致同意撤销罪犯侯某某一季度刑事奖励。并希望以此纠正存在于部分罪犯中的 “分挣够了就应当减刑”、“劳动好就是认罪悔改好”等片面的、功利的思想认识。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向监狱刑罚执行科通报了该犯近期改造表现,并提交了《撤销罪犯侯某某报请减刑的报告》。刑罚执行科于2017年6月22日讨论同意监区撤销罪犯侯某某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召开会议,经评审,一致认为监狱虽已按程序向法院提请罪犯侯某某减刑,但在此期间罪犯侯某某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主观上认罪悔罪还不深刻,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撤销罪犯侯某某的减刑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了同意撤销罪犯侯某某减刑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评审意见、检察意见书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审议认为,罪犯侯某某提请减刑后,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中 “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并作出提请撤销对罪犯侯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撤销罪犯侯某某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侯某某在服刑期间不遵守监规,不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崇狱减字第6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崇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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