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严某,男,1980年生,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2015年10月,严某经人介绍入职位于洪山区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厨师一职,月薪4200元。严某入职以来,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与同事相处融洽。可是,2017年10月的某天,经理蔡某把他叫到办公室,告诉他从明天起就不用来上班了,严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工作中又没有犯错,再三追问之下,蔡经理才说出了实情。原来,在8年前的春节期间,严某跟几个亲戚在家附近的旅馆打牌,晚上8点左右,被几个警察带至派出所,关了一晚上,因此留下了“案底”。公司以此为由,通知严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某的心里充满了委屈,为什么两年前入职的时候公司不说,现在才说,公司这样做合理吗?严某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2017年11月10日,严某来到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审核,严某属于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英子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在了解了具体案情并查阅相关卷宗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严某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经济补偿。 首先,严某与亲戚在旅馆打牌,被警察带至派出所留置一晚后放出,赌资合计仅700元人民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由。另外,公司没有跟严某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给予双倍工资差额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援助律师代理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参加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据法律、摆事实、讲道理,并对公司提供证据依法提出有力的质证意见。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答应调解,同意一次性支付严某人民币1.5万元。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受援人拿到了应有的补偿。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为残疾人,被用人单位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并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受援人8年前因打牌被警察带至派出所一事,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不能构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援助律师从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出发,既做好正常开庭据理力争的打算,也积极促成调解,使受援人在最快的时间内拿到了相关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