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某日,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某村村民施某反映,本村村民组在修“组组通”水泥路时,在施某及其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砍伐了自家栽种的树木,侵占自家的开荒用地,且未作任何赔偿,施某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帮助解决问题,赔偿土地侵占费、返还砍伐的树木等。同时,施某也提出让村委会修“户户通”水泥路到自家门口,以及自家房屋申请危房改造项目等多项诉求。镇调委会调解员随即受理纠纷,联系施某所在的村民组、村委会等有关组织和村干部,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参加人员等事宜。
【调解过程】
经多方约定协商,一周后调解员赴施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查看了施某提交的有关林地承包权及荒地经营权的证明材料,确认了该林地和荒地的经营权由施某享有。其次,调解员带领村委员分管干部和施某一道再次实地走访已修建水泥路的林地和荒地,估算了占用的林地和荒地面积,清点了砍伐树木棵数,经村委员和施某确认后返回村委会会议室开始正式调解。 调解员听取了施某的有关诉求,以及村委会对砍伐树木占用林地和荒地修路的态度和具体情况。调解员了解到,一是施某的诉求有夸大损失的成分,因为村委会未通知他本人和家属就砍伐树木,侵占开荒用地,这种不尊重的行为令施某很反感;二是施某对村里修“组组通”水泥路的政策不甚了解,认为村里有的人家门口通了水泥路,自家没有通是村里有意不修;三是施某同时想将自家房子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装饰房子。 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员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和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村委会干部指出,村委会修路砍伐树木、侵占施某已开荒的土地,损害了施某荒地上的利益,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员也向施某解释,村委会事先要求施工队电话联系,无法联系也未采取其他方式通知是存在一定过错,但村委会也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工程耽误一天,村里也就损失一天,希望其从村里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大局出发,体谅村里的难处,以德报怨,树立高尚情操,以后村里面的人也会感谢自己的付出。 通过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劝导,施某同意放弃不合理的赔偿诉求,调解员借机向施某讲解了“组组通”和“户户通”水泥路的国家政策和本地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及危房改造项目的申请条件,目前正在实施的是“组组通”水泥路,兼顾如村里孤寡老人、特殊照顾人群等重点场所和区域,下一步在资金筹措到位时再实施“户户通”水泥路工程,让施某理解和支持。村委会干部也表示为施某发扬建设家乡的主人翁精神以及不过于计较得失的行为而感谢,表态今后施某的房屋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一定优先办理。 当事人双方经过自愿、平等、友好地协商,当日就有关损害赔偿达成了约定,调解员成功化解了这起因修路侵占林地和荒地引发的纠纷。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根据《人民调解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1.村委会给予施某一次性补偿2000元。 2.砍伐的总计43棵成树及幼树全部归施某处置。 3.施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 4.村委会于2019年8月前兑现补偿款和砍伐树木。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村委会已履行调解协定内容,经电话联系施某,其也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近几年美好乡村建设发展,村委会在鼓足干劲谋发展征地拆迁修路建房的同时,也忽视了部分村民的个人意愿和权益,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宣传渠道和有效沟通的耐心和技巧,导致部分群众对政策不了解或一知半解,而个别村民凭着在外务工渲染的法律意识,就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积极申张自身权益。这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本身是好的,但实际维权中不免掺杂个人情绪,夸大损害范围和额度,其漫天要价、不合理诉求以及通过缠访、闹访的行为可能本身就是无理和非法手段,其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纠纷中,调解员本着依法、公平、公正原则,不偏不倚,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查找矛盾根源,找准突破口,对症下药,向当事人讲解与纠纷相关《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以道德感化,推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当事人树立大局观,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妥善处理纠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乡村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