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某是坐落在唐山市丰润区××村房产一套的产权所有人。徐某某于2007年因病死亡,徐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准备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其个人名下。2018年10月15日徐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向唐山市××公证处提出了办理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申请。 从李某某提供的材料中显示,徐某某与李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徐A、长女徐B;徐某某的父亲徐M与母亲姚某某均先于其死亡。看似简单的一起继承权公证但在经公证员审查中发现,徐某某的父亲徐M与母亲姚某某在徐某某很小时就离婚,徐M离婚后与杜某某于1974年结婚,杜某某系再婚,杜某某与原配丈夫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徐C、女儿徐D,二人结婚时徐某某(十岁左右)、徐C(出生八个月左右)、徐D(两岁左右)均尚未成年,徐M和杜某某与三个子女一起共同生活,抚养三个子女成年,三个子女成年后徐M与杜某某于1989年离婚(注:徐某某当时已结婚),徐某某的继母杜某某于2008年因病死亡,杜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其明确表明,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也就是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继承权。且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经分析,徐某某的遗产除其妻子李某某及子女、父母享有继承权外,徐某某的继母杜某某对徐某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权,因徐某某的继母杜某某在未实际取得其应继承徐某某的遗产时因病死亡,且杜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款的规定,杜某某应继承徐某某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徐C、徐D继承。公证员当即告知了李某某需要准备的材料,并告知李某某需要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徐某某的继承人(即李某某、徐A、徐B、徐C、徐D)。 2018年10月25日徐A、徐B、徐C、徐D随李某某一同来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公证员为李某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冀××字第××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被继承人:徐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徐某某于二〇〇七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继承人李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与其妻子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座落在××房产一套,上述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号。 三、据被继承人徐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徐A、徐B、徐C、徐D称,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徐某某与李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徐A、长女徐B;徐某某的父亲徐M、母亲姚某某均先于其死亡,徐某某的继母杜某某于二0××年××月××日因病死亡。 徐某某的父亲徐M与母亲姚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一个儿子徐某某,徐M与姚某某于一九六五年离婚,徐M离婚后与杜某某于一九七四年结婚,杜某某系再婚,杜某某与原配丈夫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徐C、女儿徐D,二人结婚时徐某某、徐C、徐D均尚未成年,徐某某、徐C、徐D均跟随徐M、杜某某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杜某某与徐某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徐某某成年后徐M与杜某某于一九八九年离婚,杜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李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徐A、徐B、徐C、徐D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李某某、长子徐A、长女徐B、父亲徐M、母亲姚某某、继母杜某某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徐某某的继母杜某某在未实际取得其应继承徐某某的遗产时因病死亡,且杜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款的规定,杜某某应继承徐某某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徐C、徐D继承,又因被继承人徐某某的父亲徐M、母亲姚某某均先于其死亡,现徐A、徐B、徐C、徐D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由李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