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2012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8月25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5年9月2日,李某到白沙黎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和教育帮扶。 李某初中毕业后便在家帮忙其父亲料理摩托车店,学习摩托车维修技术。但是,李某不甘心平平淡淡的生活,加上对外面世界的憧憬,产生了到外面闯一番的想法,在朋友的引导下,李某到广州打工,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工作中屡屡受挫,不得已辗转到上海寻求出路,然生活依然毫无起色。在生活愈发窘迫、积蓄用尽之后,李某铤而走险入室盗窃,并暴力抗拒抓捕将被害人刺伤,案发后李某被捕入狱。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3月16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委托白沙县司法局对李某是否适用假释进行调查评估。在收到李某的材料后,县司法局组织司法所对李某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李某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辖区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辖区的影响等逐一进行调查,并征求居委会的意见。经查,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李某在当地无犯罪记录,社会关系简单,无不良行为,同意接收并愿意协助监督教育;李某家庭情况良好,家属愿意接收并配合司法所对李某监督管理。在掌握清楚李某及其家庭情况并征求居委会意见后,司法局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函委托单位。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9月2日,白沙县司法局接到李某的案件材料,并电话通知其到司法局报到;当日,李某到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接收入矫登记,并要求李某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次日,李某持报到证及判决文书等相关资料到邦溪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同时告知其入矫后应注意的事项。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9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李某及其家属到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入矫宣告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告诫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配合工作人员落实各项矫正措施。通过宣告仪式,让李某明白其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在接受矫正过程中仍是罪犯身份,要接受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在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及时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李某居住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李某父亲共五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各方各司其职,共同将李某管理好、教育好,同时告知李某父亲,要积极配合矫正小组对李某进行管理,如果李某在矫正过程中出现不服管、违反矫正纪律等情况,并受到三次警告的,司法所将提请收监处理,因此李某在矫正过程中有不服管等苗头的要及时告知司法所,共同分析原因并做李某思想工作,确保在矫正期间不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结合李某的犯罪特点、个人性格及家庭情况,司法所为李某制定了矫正方案。根据方案规定,在李某入矫三个月内,按照严管级别对其进行管理,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四次,每周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或个别学习2-3小时,每周参加“创卫”活动2-3小时,每月10日前上交一篇思想汇报,每月不定期到其家里或居住街道走访二次。确定矫正方案后,司法所对李某逐一落实各项矫正措施。一是开展法治、道德、文化等方面学习教育。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每周组织开展以法治、道德、文化等教育,提高李某的法律意识。二是组织社区服务。为提高李某劳动意识,司法所每月组织两次以上社区服务,矫正其犯罪心理以及不劳而获的恶习,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培养健康、阳光的生活方式,让其重新找回自信心,自食其力,把握人生正确的方向。三是按时开展谈话教育及走访活动。为及时了解李某思想动向,每月不定期与李某进行谈话谈心,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通过走访其家属及其邻居等,全面掌握李某的情况,确保不发生意外。四是采用监控定位技术对其定位监控,实时掌握李某的动向及具体位置,确保不越界不脱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初期,李某情绪还比较稳定,日常报到、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李某均能按照司法所的要求接受管理教育,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但其后李某整个人变得很烦躁,经常不到司法所报到、不参加教育学习。针对李某的表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进行走访,具体了解李某不能按时参加学习、日常报到的原因。在走访中李某的父亲向工作人员吐露了李某的近期状况,原来李某在回到家里生活后,结交了一个女朋友,李某刚出狱,没有稳定收入,并担心女方家属知晓其罪犯身份,心里压力很大。因此李某变得性格暴躁,家人的规劝李某也听不进去,对司法所的监管制度也置若罔闻。在掌握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李某现有心理状况进行了研判并制定了方案,加强对其心理疏导和教育,鼓励其不要气馁,要有足够的诚意。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继续开导李某父母,要协助做好李某的管理教育工作,帮助李某顺利渡过假释考验期。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经过司法所一段时间的耐心教育,心理疏导,李某在后续矫正过程中,思想觉悟进步很大,再也没有抵触司法所监督管理的情绪,端正了态度,积极主动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未再发生违规违纪的情形。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的守法意识、纪律意识得到了显著增强,能够认罪服法,痛改前非,重新建立起了人生的自信,书写了崭新的人生篇章。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李某在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按规定报告自己的行踪,认真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2月17日,李某矫正期满后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司法所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李某家属到场,在司法所会议室对李某进行解除宣告仪式,告知李某对其矫正措施宣告结束,恢复了自由身份。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对李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当场将司法局制作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发放给李某,并告诫李某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好好工作、生活,不得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当日,白沙县司法局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邮寄至白沙县检察院等单位,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社区矫正解除后,司法所按照要求,将李某列入安置帮教人员名册,向李某说明安置帮教的情况,要求李某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后续工作。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对自己的罪行认识比一般人员都较为深刻,非常珍惜高墙外“自由”的生活。本案中,司法所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监管,加强教育引导,同时给予其充分的理解、真诚的关怀,让其感受到司法所的管教是一种关爱,让其恢复自信,重新书写“浪子回头金不换”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