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区某某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刚刚初中毕业的区某某三次伙同刚刚成年的男友戴某某盗窃鱼缸、平板电脑等物品及现金500元,区某某每次在戴某某实施盗窃时负责望风。2017年8月21日区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金额超过5000元,已达到广州市盗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由于受援人区某某在实施盗窃时未满18周年,2017年8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通知了黄埔区法律援助处为区某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从户籍资料来看,该案的受援人区某某在作案时刚刚满16周岁,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年龄。黄埔区法律援助处根据本案情况,指派有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刘传根律师承办。 刘律师接到案件材料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区某某。第一次会见时,刘律师一边安抚受援人要冷静面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一边也希望受援人能积极配合律师弄清案件的经过。随着双方交谈的深入,刘律师了解到区某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只是负责望风,且其涉案金额不大。刘律师感觉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应该有机会争取缓刑或不予起诉。刘律师安慰受援人要相信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一定会尽力帮她。 会见结束后刘律师以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未成年人初犯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黄埔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办理此案的民警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当天即通知刘律师不予以取保候审,理由是有串供或继续作案的可能。但刘律师并没有放弃,刘律师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应有特别的保护和关爱,于是决定继续争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刘律师于2017年9月 5日向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从本案情节轻微以及从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不予逮捕。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取并接受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审查逮捕时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受援人区某某经过近一个月的羁押后终于重新回到父母身边。此时,受援人已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不再与社会不良行为人员来往。刘律师建议受援人父母继续让受援人上学,避免过早流入社会,受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帮助区某某走出心理阴影,刘律师主动向黄埔区法律援助处请求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担任区某某的辩护人。刘律师在2017年10 月19日接受黄埔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后,又全身心投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中。根据阅卷了解到的案情和受援人的特殊情况,刘律师制定了争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策略。要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仅靠案情情节轻微可能还不够,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机会就会更大。辩护思路确定以后,刘律师与家属联系,建议家属筹款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征得办案单位的同意后,区某某在家人带领下,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受害人看到区某某还只是个小孩,原谅了她的行为,为她出具了《谅解书》。 刘律师收集了上述证据材料后,马上向黄埔区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提出区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不起诉的情形,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嫌疑人情节轻微可以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1.嫌疑人区某某与同案戴某某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他们事先没有合谋盗窃行为,区某某只是盲目跟从戴某某来到案发地,并听从戴某某的指使和安排放风,属于协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嫌疑人盗窃的物品价值数量不大,且已全部归还或赔偿给受害人,情节轻微,属于可以不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3.嫌疑人区某某交待只参与戴某某实施的两次盗窃行为,另外一次嫌疑人区某某没有参加,相对戴某某来说情节比较轻微。 (二)即使按盗窃罪定罪的话,嫌疑人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请求免于追究刑事责任。1.嫌疑人已经全部退赔所盗窃的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2.嫌疑人在本案中应属于胁从犯或从犯。本案犯意不是嫌疑人区某某先提出的,每次都是同案戴某某策划,嫌疑人区某某是到了现场才被要求协助盗窃的。嫌疑人区某某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次要、辅助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嫌疑人区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处罚。嫌疑人区某某刚过16岁生日,受同案戴某某的唆使负责放风。由于年纪小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请求给予从轻或免除其刑事处罚。 (四)嫌疑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又真诚悔过,主观恶性小,请求免除其刑事处罚。嫌疑人区某某由于年纪尚小,文化程度较低,认识能力有限,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参与放风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在公安侦查时嫌疑人能够如实交代,坦白供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经过看守所的教育改造,其已经幡然悔悟,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因此建议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五)嫌疑人表现一贯良好,因交友不慎一时失足造成违法。辩护人会见时了解到嫌疑人平时表现一向良好,在看守所里还是挂念着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年幼的妹妹,只是案发前,几个月因为结交到同案人以致误入歧途。请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也非常重视,依法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11日二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刘律师也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希望能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送达给受援人。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以及该如何为自己辩护一无所知。因此,法律援助对本案受援人所起的帮助是显著的。法律援助办案律师向受援人及其家人释法明理,通过受援人本身的真诚悔过,通过家属的积极配合,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成功为受援人争取到最优结果——不予以起诉。在长达七个月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多次阅卷、撰写辩护意见、提交证据材料、与家属沟通等多个环节促成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使受援人获得人身自由重新回到学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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