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尹XX于2017年5月7日早上6时许在本村被他人用菜刀致伤左耳部及其下方等处。伤后当日中午到县三医院进行伤口清洗、缝合。已在公安某鉴定机构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因致害方不服,于2017年7月20日XX县公安局派出所干警出具介绍信,并提供受伤当时未缝合的及缝合后的被鉴定人的照片,医院诊断书,要求对被鉴定人尹XX进行检验重新鉴定。我所受理后,查看了办案机关提供的相片及相关资料,聘请有关鉴定人一并会诊讨论。 2017年5月7日-2017年5月15日卫生院 出院记录 入院摘录:“左耳廓下段前方见纵行长约4cm挫裂伤,中部软骨断裂,创口活动性出血,左侧颊部见纵行长约2cm皮肤裂伤,并见条状皮肤擦伤,少许血性渗出”。 出院诊断:左耳廓挫裂伤并软骨断裂,左侧颊部皮肤挫裂伤;多处皮肤挫擦伤。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2017年7月20日诉:左耳廓有点痒痛不适等。 查:神清,一般可,主要查看左耳廓及其下方的面颊部伤疤痕:左耳廓下段前方至耳垂伤口疤痕3cm,其相应背侧无疤痕,其耳垂下方面部(腮腺部位)可见伤口疤痕4cm,其疤痕旁有缝线痕,前述伤口疤痕愈合好,无感染佂。 阅:办案干警提供当时现场拍摄的相片,主要查看标注:“左耳伤口细目一及左耳伤口细目二”,两张相片显示:左耳廓下段伤口长3.5cm,未缝合,有鲜血痕,耳廓皮肤哆开,创口边缘整齐,创周无搓擦痕,创口内无组织间桥,左耳下方面部皮肤见长3cm浅表条状表皮伤,其表皮伤痕旁有0.4mm宽的鲜红条状血液痕,不能见到哆开的皮肤。
【分析说明】
1.尹XX因被他人致伤由湘潭县公安局委托进行伤情重新鉴定。 2.经检查、结合病历资料、相片等,综合分析所受损伤为:左耳廓裂伤并软骨断裂,左侧颊部皮肤表皮伤;多处皮肤挫擦伤。 3.据左耳廓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锐性外力所致。 4.据办案机关提供的未治疗时期的伤口痕照片,左面部伤痕浅表未达到全层皮肤裂伤,不能认定为法医鉴定学意义的“伤口”。 5.上述主要损伤为“耳廓创”,面颊部为浅表划痕。 6.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f)“耳廓创”条款之规定,损伤后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尹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