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老家在河北省磁县农村的李某,2017年4月入职北京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岗位为保洁员,约定月薪为3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7年10月后,物业公司开始延迟发放工资,甚至断月发放,2018年4月以后干脆不发。于是,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手里只有一张简单的穿工服照片和交通银行的交易流水记录,2018年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因李某提交的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及工服照片未显示与物业公司的关联关系,因此,李某要求确定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依据,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仲裁败诉后,灰心失望的李某偶然间听朋友说起,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免费帮老百姓打官司。李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找到了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李某,经审查发现李某为农村户籍,其请求的事项为支付劳动报酬,无需经济状况审查,便当即为李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霍薇承办该案。 霍律师及时约见了李某,了解到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仅有银行流水,而交易方显示为“王某”,认为证据有些不充分。通过查询企业工商信息,霍律师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与王某无任何关系。不过,李某表示,“这个公司就是王某的”。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霍律师随即拿介绍信等材料到丰台区工商局调查,发现该物业公司于2017年9月将法定代表人王某变更为张某。也就是说,李某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是利用王某账户发放工资的。 有了这一发现,霍律师随即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霍律师认为,虽然物业公司没有以公司账号发放工资,但以法定代表人的账号发放,亦可以证明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就上述证据情况,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其转账行为是个人行为,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工资2.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顺利拿到了属于自己的2.4万余元欠薪。

【案件点评】

本案中,李某工作仅半年就遭遇了欠薪,但自己手中没有劳动合同等证据,仅有公司管理人员给李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在仲裁败诉的情况下,李某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其维权。律师仔细分析案情,从蛛丝马迹中寻找案件的证据线索,最终帮助李某成功认定了劳动关系,还讨回了血汗钱。 虽然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普通案件,但是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的工资并非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是由公司曾经的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劳动关系?能否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本案判决说明,法定代表人利用自己账户长期、持续、按月、稳定地向劳动者的账户转账,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关系。同时,法定代表人需举证证明其转账行为与公司无关,若无法证明,则应当认定其转账行为代表公司,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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