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秦某某工伤认定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初,湖北省黄冈市惠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所属的黄冈市惠康医院在红安县招收市场开发人员。秦某某之妻胡某某于2018年9月初应聘进入该医院红安办事处,被该公司派驻红安县从事宣传和接送就医患者的工作。2018年9月30日5时10分许,黄冈市惠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红安区域负责人周某某驾驶鄂JGX528面包车带着胡某某为黄冈市惠康医院接参加体检的人员,当车行至红安县阳福公路某路段时,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混凝土搅拌机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经红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冈市惠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主动提出对胡某某进行工伤认定,秦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向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证据资料。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胡某某因车祸身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和人社部【2016】2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为此,秦某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受理胡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因原告秦某某系贫困户,在妻子胡某某去世后,两个孩子年幼,无人照顾,导致家庭更加困难,遂向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秦某某符合受援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阮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该案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初,因受疫情影响,受援人在法援律师的指导下,按照法院短信通知,用手机缴纳了诉讼费。此后,原告一直未接到浠水县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2020年下半年,经法援律师与浠水县法院联系,被法院告知该案件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经律师与当事人核对案件缴费情况,确认该案件诉讼费已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到浠水县法院的诉讼费账户,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未缴费情况,浠水县法院以未缴费为由按撤诉处理,与事实不符,该裁定错误。因为法院立案系统与缴费系统没有打通,而导致案件被以未缴纳诉讼费为由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系法院的原因导致,故该裁定予以纠正,法援律师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与原审法院取得联系,要求原审法院纠正。原审法院起初要求法援律师自行上诉解决,但法援律师考虑到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如果以上诉的方式纠正,纠正后仍然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坚持要求原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经过多次沟通,浠水县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再审裁定,并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受害人胡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作出了事实认定,但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及人社部【2016】29号《人力资源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对原审原告秦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明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书下达后,被告未上诉,也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目前,法援律师正在引导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在疫情的大背景下,信息比较滞后,出行受限,给诉讼造成许多困难。一方面此案件涉及多个地域,疫情直接影响此案的办理时间,给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交流带来不便,另一方面诉讼文书送达出现问题,原告并未收到撤诉裁定,影响诉讼时效的认定。在律师的努力下,原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既更好地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至于因已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救济途径,又体现了公权力机关的尽职尽责,增强了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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