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吉林省白城市人。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2017年1月20日入长春北郊监狱服刑,2017年4月5日转入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8年3月22日,服刑人员赵某2月余前无明显诱因出现气短、呼吸困难、夜间不能平卧,伴有周身浮肿,腹部胀满不适、纳差,就诊于吉林省人民医院,查血肌酐177umol,诊断“慢性肾功能不全、继发性肺结核、I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性心肌病、心功能IV级、高血压病3级、低蛋白血症、多浆膜腔积液、电解质紊乱”。 (二)委托鉴定。由于赵某所患疾病较重,新康监狱于2018年4月6日向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二部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4月10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对赵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罪犯赵某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肺结核并感染,1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病3级、贫血、低蛋白血症,多浆膜腔积液。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4月16日,新康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赵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赵某的母亲,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向赵某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发函,委托其对赵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4月20日,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赵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2018年4月17日9时许,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二部下发了罪犯赵某《危重病人报告单》。由于赵某病情危重,监狱立即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以下简称“急保程序”),并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告知相关情况,征得司法局电话同意接收的意见。 (六)监狱审核。急保程序启动后,赵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赵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赵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4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七)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4月18日,监狱将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赵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对罪犯赵某暂予监外执行。 (八)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4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赵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考虑该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卫生、刑罚两处仅用半个小时即将案件审核完毕,并按照急保程序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批准保外就医。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4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新康监狱在狱内对该犯急保程序进行了三日公告,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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