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端电子数据提取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东DP控股有限公司是“DP”品牌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和“DP”品牌产品的制造商。2016年1月1日,××市××县RJ装潢材料超市(以下简称RJ超市)与DP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一级(A)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DP品牌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期满不续约终止合同时,DP公司给予RJ超市使用“DP”系列商标或DP公司名称的任何同意均被视为撤销,自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五日内RJ超市必须拆除全部销售点、办公室、互联网含有“DP”字样或DP商标图样的招牌、标志,并将DP公司的全部宣传资料无条件归还DP公司,否则RJ超市向DP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DP公司的经济损失。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可是,RJ超市却仍在使用“DP”商标标识。在此期间,DP公司曾多次与RJ超市沟通,并要求RJ超市拆除DP公司的商标标识,但一直没有得妥善解决。 DP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10月13日在公证员的指导下,由DP公司委托代理人注册了用户名为gz××的手机客户端法信云App账号,并运用“手机拍照”功能自助现场取证保全证据,在云端存证,在网络上获取存证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用于后期向公证处申请提取存证的照片证据。 2019年10月22日,DP公司向公证处申请提取云端存证照片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通过本处的网络登录了申请人的gz××的手机客户端法信公证云App账号,经过解密、查验程序后确认存证的照片文件未发生篡改,然后下载到本地电脑打印输出,制作公证书发给了申请人。 开启网上公证“云模式”,最大限度方便了当事人保全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由于申请人存证的账户是处在公证处的监督之下,因此证据的客观性和规范性都有了切实的保障,同时这一做法还有效解决了公证处人手不足、业务繁忙的困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4××31。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于二〇一九年××月××日向本处申请称:申请人是第19类12128××、19276××、42466××、42467××号注册商标以及第35类90778××、42466××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申请人与某县城区某装潢材料超市因授权经销事宜签订了《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级(A)经销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约,而某县城区某装潢材料超市的经营场所门头招牌仍在继续使用申请人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〇一九年××月××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使用由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公证云”注册了用户名为“gz××”的公证云APP手机客户端账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于二〇一九年××月××日通过使用安装有“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对取证现场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照片上传至本处在线公证平台服务器保管。为此,申请办理电子数据提取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向本处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商标注册证;5、“公证云”在线人证平台登录账号;6、其他证明材料。本公证员在核实了申请人和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 二〇一九年××月××日,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白某在本公证处使用本处的计算机登录了本处“公证云”公证处后台,调取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并查明如下事实: 一、赵某某于二〇一九年××月××日以实名认证的方式向本处公证云”平台注册了用户名为gz××的账号(账号所有者:赵某某,注册身份证号码:13××,电话:180×××),申办号:191××。 二、照片拍摄时间: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十时十七分十八秒,照片提交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十时十九分六秒,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证据文件名称:20××(手机拍照)xj××,拍摄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118.92××,39.43××。 三、照片拍摄时间:二〇一九年××月××日十时十八分三十二秒,照片提交时间: 二〇一九年××月××日十时十八分五十八秒,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1××,证据文件名称:20××(手机拍照)xj××,拍摄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118.××,39.××。 四、照片拍摄时间:二〇一九年××月××日十时二十分二十四秒,照片提交时间: 二〇一九年××月××日十时二十一分三十秒,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证据文件名称:20××(手机拍照)xj××,拍摄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118.××,39.××。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白某在调取上述文件时,对调取的手机照片文件进行了校验,确认调取的手机照片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随后,将上述手机照片文件下载至本地电脑(手机照片数据文件以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_证据文件名称为文件主名,以jpg为文件扩展名方式命名保存),并打印上述手机照片文件(详见附件1)。 最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白某将《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手机照片证据文件(以下统称为“电子数据文件”)刻盘保存(详见附件2);本处工作人员白某制作《工作记录》一份X页。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一、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于二〇一九年××月××日通过登录本处“公证云”APP手机客户端,将取证现场拍照所得照片3张,并于当日上传存入本处 “公证云”服务器保管,上述照片、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二、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与赵XX拍摄时的现场一致;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系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白某将从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的电子数据文件刻录而成;四、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X页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各参加人的签名属实。 附件:1、照片打印页1 份共3页; 2、光盘1张; 3、《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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