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在深圳打工并独自抚养女儿。为便于照顾父母,陈某回到江苏老家求职,并于2020年11月进入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其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每月工资7000元。但该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期间仅支付陈某3000元工资,剩余的工资则长期拖欠。由于工资被拖欠,又要抚养女儿,陈某的生活陷入困境,想要打官司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为此陈某想到了法律援助。 2022年6月,陈某来到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拿回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法援中心经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徐宏伟律师办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便与陈某进行了深入沟通,整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并向陈某详细分析案情。从陈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获得截至2022年1月10日的工资对账单,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拖欠的这部分工资争议较少,在仲裁申请中可以单独罗列。公司自2022年1月11日开始至6月就不再安排陈某工作,陈某事实上也就没有去过工地,但一直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故事实上是陈某自己不去上班,还是公司不让其上班存在争议,这期间的待工工资可以为陈某争取。根据陈某描述,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陈某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根据对现有证据的分析,结合陈某本人的要求,承办律师建议提出以下劳动仲裁申请:第一,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11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的工资共计95000元;第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1月至6月的工资共计35000元;第三,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77000元;第四,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度的高温补贴800元。上述款项合计207800元。 在正式立案之前,承办律师还将劳动仲裁存在的风险详细告知了陈某:当前仲裁请求主要是根据陈某单方提供的证据而提出的,不排除对方可能会有对陈某不利的证据,所以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7800元的请求不一定全部获得支持。陈某对承办律师提示的风险表示理解。后承办律师与陈某一起来到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了立案材料。 2022年7月25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承办律师约陈某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模拟庭审,交代了开庭注意事项。庭审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出庭。在正式开庭审理前,仲裁庭主持调解,朱某某提出:第一,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自己本人也有私活,陈某干的活是自己的私活,也就是说,陈某并没有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为此,朱某某还提供了支付报酬的证据,显示均为其个人转账,不是通过公司转账。故朱某某不认可陈某基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出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劳动仲裁请求;第二,朱某某提供了自己与陈某的手机短信记录。在短信中,陈某提出“拖欠的工资再不给我,我就不再干了”,此短信足以证明陈某事实上已于2022年1月11日自己离职。故朱某某不认可陈某提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第三,朱某某展示了微信转账给陈某3万元的记录,声称这部分转账应当从陈某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中扣除。综上,朱某某只愿意支付7万元。 陈某则完全不认同朱某某的陈述,认为朱某某是在混淆是非。朱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的是公司,自己就是被朱某某的公司聘用的,应当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另外,朱某某3万元的转账不是支付给自己的工资,而是事后补给自己为公司垫付的材料款,不应当从本次仲裁请求中扣除。 此时调解陷入僵局,承办律师凭经验判断,调解不成进入开庭程序会对陈某很不利。如果坚持走程序开庭,根据现有的证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可能难以确认,陈某的劳动仲裁请求大概率会被劳动仲裁委全部驳回。接下来,陈某只能以拖欠劳务报酬纠纷去法院起诉,这会大大增加陈某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并且一旦确认是劳务报酬纠纷,陈某所提的双倍工资等诉求都不会得到支持,陈某最终得到的报酬要远远低于预期。于是承办律师果断请求暂缓开庭,希望仲裁庭再给自己一些时间做双方的工作。 承办律师首先与陈某沟通,告诉陈某打官司主要靠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承办律师相信陈某所述属实,但陈某没有其他证据材料支持。朱某某可能在歪曲事实,但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会被采纳。朱某某这次虽然没有请律师,但这次开庭前应该向专业人士进行过咨询,但朱某某毕竟不是专业法律人士,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为此,承办律师建议可以利用朱某某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创造机会,尽量争取调解结案。 而后,承办律师与朱某某开展谈判,告知其陈某有大量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而且承办律师事后也会调查确认陈某所干的活系发包方直接发包给公司的还是朱某某个人的;而且如果公司长期故意拖欠陈某工资,则属于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如果公司现在同意调解,陈某愿意做出让步。最后朱某某妥协,与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分两期支付陈某共计135000元,受援人在劳动仲裁中的大部分请求得到了满足。至此本案圆满结束,陈某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给予的帮助感到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时刻为受援人的切身利益着想,在意识到开庭对受援人不利时,利用对方未聘请律师、专业能力不强的弱点,及时调整代理策略,一方面向受援人阐明继续开庭的风险,晓以利害关系,另一方面积极以现有的证据和可能的预期风险向对方施压,最终成功促使双方当场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