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对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45岁的李某某是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村民,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配偶也没有工作,需要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及赡养76岁高龄的母亲,因此一直享受国家低保待遇,每月低保金为2510元,两名未成年子女享受国家补助每人190元,合计低保金每月2890元。李某某一家五口靠低保金维持生计,生活拮据。2018年11月25日,李某某申请低保待遇延期,相关政府部门告知李某某,经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现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超标,从2018年12月1日起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李某某到税务部门查询得知,自2018年3月14日至8月12日,其个人信息先后6次被广东某企业盗用申报个人所得税。李某某事后报警并将情况反馈到税务局,但广东某企业仍未将申报信息删除,李某某多次要求广东某企业赔偿也未果。更重要的是李某某半年后才能再次申请低保待遇,维持李某某家庭基本生活开支的低保金停发半年,意味着李某某及其家属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困境。 2018年12月,李某某就被停止低保待遇事宜多次到村委会、区政府、国税部门反映情况均无果。后在村委会的引导下,李某某到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工作者梁俊杰耐心地接待了李某某,详细询问案情,建议其向从化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并协助其整理申请材料。 2018年12月14日,李某某向从化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处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且熟悉案情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梁俊杰承办此案。 承办人多次与李某某及其家属、村委会沟通,认真研究梳理案情,并指导李某某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1.要求从化区鳌头镇政府出具停止低保待遇证明,以明确低保金损失的计算时间;2.到国税部门打印有关申报纳税的记录,以明确侵权主体和侵权事实;3.提供低保证、残疾人证及报警回执,以明确李某某一家的低保金数额。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盗用低保户信息进行纳税申报所产生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导致无法办理低保待遇的损失是否属于法律支持的范畴。承办人认为,盗用低保户信息进行纳税申报所产生的损失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可诉。因本案侵权单位经营场所在广州市黄埔区,而侵权发生所在地难以界定,故承办人认为提起诉讼立案的管辖地是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0日,承办人代李某某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的低保金损失共17340元;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黄埔税务所删除有关以原告名义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记录并协助原告重新办理低保待遇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3月6日,黄埔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征得受援人同意,承办人庭前与经办法官沟通要求先行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承办人积极与被告广东某企业沟通,首先指出被告盗用原告个人信息进行纳税申报是违法行为,而该违法行为令一个靠低保待遇维持生活的贫困家庭雪上加霜,丧失了低保待遇无法维持生活,所有责任和后果都应由被告承担。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停保通知书可以明确低保金计算期限是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低保证则明确了李某某每月低保金为2890元,其停止低保待遇的6个月损失为17340元。被告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且没有依据,承办人向其解释,因其违法过错行为导致一个残疾人家庭丧失了基本生活来源,李某某为处理纠纷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诉也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等费用,而且低保待遇停止前李某某家庭医疗报销比例约九成,低保待遇停止的6个月内李某某不能享受低保医疗报销,其费用也是高昂的,因此,李某某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求符合常理。承办人还指出,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李某某6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低保待遇,被告应当到有关税务部门删除违法纳税记录,否则6个月后李某某仍会因该纳税记录而申请不了低保待遇,日后还可能再追究被告的责任。 最终,被告广东某企业采纳了承办人的全部意见,接受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与原告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广东某企业自愿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的低保金损失共17340元;2.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7000元;3.被告于2019年4月6日前向黄埔区税务局递交要求删除以原告名义申报个人所得税和完税证明的相关材料;4.如因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原告今后无法再办理低保手续,则原告另行起诉向被告追讨2019年6月1日起的低保损失。此外,承办人向法官提出,因李某某须再行申请低保待遇,为避免对李某某再行申请低保待遇造成不良影响,建议被告广东某企业的赔偿款必须以现金方式付给原告李某某,被告答应了这一要求。 达成协议后,黄埔区人民法院即刻出具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和效力。收到调解书的几天后,李某某收到了被告的所有赔偿款项。另外,受援人李某某已于2019年6月3日再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了低保待遇。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盗用低保户名义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低保户丧失低保待遇的案件。受援人是肢体残疾人,行动十分不便。移动互联时代,也往往是隐私保护脆弱的时代。盗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承办人在立案前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多方沟通联系,果断提起诉讼,根据案件情况又主动向法院提出先行调解,向被告阐明其违法行为造成低保户、残疾人李某某的损失,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最终通过调解方式追回李某某的低保金损失,为李某某解开经济困境,让李某某感受公道自在人间,也为盗用个人信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敲响警钟,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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