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州市惠济区某村村民李某某与陈某某两人于199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陈某。婚后,陈某某游手好闲、经常酗酒,对妻子李某某和陈某感情冷漠,更多次于酒后辱骂、殴打李某某。李某某多次向陈某某提出离婚,但陈某某均以自己今后定会改正为由拒绝。近年来,陈某某酗酒后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的行为变本加厉,并有数次派出所报警出警记录。2022年3月某日,李某某向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希望与陈某某离婚。
【调解过程】
接到李某某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迅速介入,了解案件情况。李某某表示,自己和陈某某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陈某某既不能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也不能提供生活上的扶持,甚至经常酗酒对自己实行家暴等恶劣行为,且两人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已丧失婚姻存续的基础,无共同生活的必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调解员对村干部、部分村民及派出所民警走访,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经确认,李某某所言属实。 随后,调解员与陈某某取得联系。陈某某同意调解员对本起纠纷进行调解,并表示自己也多次尝试改掉酗酒、打骂家人的恶习,但行为经常不受控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及婚姻家庭案件性质的特殊性,调解员先制订调解方案,决定本着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前往调委会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采取了“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展开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征求了是否还愿意继续婚姻关系的意愿。在得到李某某明确拒绝后,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员根据上述规定,严厉斥责了陈某某多年来酗酒、家暴的行为,同时指出上述行为也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是对家庭的极端不负责任,也是造成二人家庭破裂的根本原因。调解员也向李某某建议,其可向陈某某申请损害赔偿,李某某表示赞同。在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陈某某向李某某进行道歉。调解员在参考本地区类似案例的赔偿金额后,经耐心沟通,陈某某表示愿向李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赔偿,并同意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的。 随后,双方共同表示,希望调解员协助双方处理离婚事宜。调解员对陈某的抚养权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结合本案,陈某已满14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调解员建议双方尊重孩子的选择,考虑陈某自己的意见。李某某表示,已在调解前询问了陈某的意见,陈某表示愿意和自己生活。调解员当即与陈某取得联系,并确认李某某说法属实。根据该情况,调解员对陈某某进行了耐心劝导,希望其基于对陈某更好教育的考虑,尊重陈某的选择。陈某某考虑后,表示同意放弃对陈某的抚养权。随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针对陈某的抚养费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分割。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的合议,共同拟定了离婚协议书。 在调解员释法明理和建议后,陈某某也表示自己会努力改正错误,希望李某某未来再给予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在调解员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1.李某某与陈某某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离婚; 2.离婚后,李某某与陈某某婚后购买的一套楼房所有权归李某某所有,陈某某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行使居住权应尊重李某某意见,不可强行居住。后期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及拆迁安置过渡费归双方当事人独立所有,另一方不可干涉; 3.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购置汽车一辆,离婚后车辆所有权归李某某所有; 4.双方当事人名下其他私有财产,如首饰、衣物等归各自所有; 5.陈某某向李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 6.双方当事人儿子陈某由李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向李某某支付赡养费1500元。 经回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均对调解表示满意。陈某某表示,李某某愿意在其改掉恶习后,考虑再给自己回归家庭的机会。
【案例点评】
相互尊重、相互扶持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作为丈夫的一方,因酗酒、家暴等不负责行为给家庭成员带来了长久的严重伤害,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因素。本案中,女方在家庭伤害后没有一味忍让,借助调委会的帮助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调解员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既希望当事人和好如初,又不强求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存续,快速厘清案件事实,并结合实际制定调解方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自己的能力帮助双方厘清利害关系,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帮助双方和平分手,既解决了本起矛盾纠纷,也有效的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