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某,女,70岁,是锦州市滨海新区某村村民。赵某某与刘某某(已去世)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目前,因赵某某年迈无法独自生活,三个儿子又拒绝与其共同生活,无奈之下只能去当地某养老院养老,但是根据当地养老院的管理规定,老人入住养老院需要其子女同意并签字。在村委员多次沟通协调下,刘某甲、刘某乙同意赵某某进养老院养老,但是刘某丙却以赵某某处理名下的承包土地不公为由拒绝签字。无奈之下,2021年8月某日,赵某某来到锦州市滨海新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经详细询问赵某某,调解员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赵某某为军人遗属,其丈夫刘某某为因公牺牲军人,因此,赵某某每月有遗属费500多元,同时还有2亩承包土地,经济条件尚可。刘某某牺牲后,赵某某一直在外地居住,但从2020年开始,因各种原因,赵某某回到自己在某村的老房子居住。刘某某去世时留有遗嘱,老房子的产权留给刘某丙。刘某丙因子女就学也在外地居住,只是偶尔回来看看,在2020年赵某某入住前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刘某丙认为,赵某某对待三个儿子不一样,处理承包地、金钱等财产不公,现在还要入住属于自己的房屋,因此,刘某丙以装修为由,破坏了老房子的门窗、火炕等,水电设施也无法正常使用,不想让赵某某继续居住。现在,老房子已不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无奈之下,赵某某申请到养老院居住。 因本案涉及到多方利益和承包土地等情况,调解员计划先了解每一个赡养人的真实想法,再核实土地耕种情况,最后进行调解。 次日,调解员逐一对赵某某的三个儿子进行了走访调查。经了解,刘某甲没有自己的房子,现在是租房住;刘某乙有自己的房子,面积较小,有一个尚未结婚的儿子;刘某丙此前一直在老房子居住,因子女就学,后期也在外地租房居住。因赵某某、刘某丙长期在外,他们的承包土地一直由刘某甲耕种。刘某丙认为,赵某某和自己的承包土地不能由刘某甲耕种,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土地,同时要求刘某甲返还10年的地补和粮补款项,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签字。但是刘某甲以刘某丙在外地居住为由拒绝将承包地返还。 经分析,调解员认为,只有通过对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法释理,以情感召,才能化解这个纠纷。调解员分别对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进行了劝解,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刘某甲耕种赵某某、刘某丙的承包土地,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转让,只是基于亲属关系代为种植,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刘某甲应返还赵某某、刘某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赵某某现年事已高,居无定所,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况且赵某某有一定的生活来源,进养老院不需要额外费用,如果赵某某不能入住养老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应身体力行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再者,现在要进入秋冬季,不能让老人在外面挨饿受冻,如果发生意外,后果确实不堪设想。 最终,在调解员于法于理的耐心劝导下,兄弟三人意识到家庭和睦最重要,纷纷表示一定尽心尽力赡养母亲,让母亲安度晚年。刘某甲同意返还刘某丙的承包土地,刘某丙提出赵某某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轮流接到家中赡养,不入住养老院,刘某甲、刘某乙也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刘某甲返还刘某丙的承包土地,将2020年的地补和粮补款项支付刘某丙。 2.赵某某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轮流接到家中赡养,每人赡养四个月,顺序依次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3.赵某某的承包土地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轮流耕种。 事后,调解员电话回访当事人,当事人均对调委会调解员依法调解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表示满意和肯定,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同时,调解员对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是否实际履行了赡养义务进行了多方了解与核实,确保协议内容落实到位。
【案例点评】
本案是家庭内部财产分配问题导致家庭成员心里不平衡,找各种理由推卸赡养责任产生的纠纷,因此,和谐的家庭关系必须建立在彼此谦让、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家和才能万事兴。老人在处理财产问题上应尽量考虑子女的感受。调解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依法明理,亲情为上,坚持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化解纠纷,是本案成功解决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