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胡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9岁,系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某镇城关实验小学学生,与朱某系同学。2020年10月20日15点课间休息期间,朱某在与同学桂某追逐过程中,迎面撞上了胡某,胡某本能地抱住了朱某,朱某顺势将胡某推倒在地,同时朱某的身体压在了胡某的左侧大腿上,导致胡某受伤。胡某受伤后,学校通知胡父,胡父将胡某立即送至繁昌区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后胡某被转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左侧股骨骨折。胡某手术治疗住院10天,医药费16338.77元。按医嘱,胡某在南京儿童医院进行了多次复查,各项经济损失总计50845元。治疗终结后,胡父和胡母认为,胡某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朱某系直接侵权人,但因其系未成年人,朱某父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胡父、胡母多次与实验小学、朱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 胡母无业,家庭唯一生活来源是胡父在外打工的收入,无力聘请律师。2021年5月23日,胡母来到芜湖市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胡某系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且其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王树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胡某、胡母,进一步询问案情,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指导胡母向事发在场的学生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实况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 2021年6月17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发现,朱父系该院聘用人员,遂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21年8月26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 一、本起事故发生于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二、本起事故朱某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朱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辩时,朱某对胡某的受伤深表歉意,同时认为胡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胡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住院期间的需2人护理没有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费1万元过高。实验小学认为: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某的赔偿部分过高,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认为胡某的各项损失应为22066.77元。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的父母承担本起事故20%的责任,赔偿胡某各项损失6240.00元;实验小学承担本起事故80%的责任,赔偿胡某各项损失24959.77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健康权侵权纠纷。法律援助律师在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指导受援人调查取证,查明了案情,找到了案件争议焦点和切入点。人民法院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确定了责任承担主体和各方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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