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黄某与其配偶吴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根据二人的表述:黄某与吴某系原配夫妻,共有一子黄某某。黄某某早年因病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黄某和吴某的父母均已故多年。近些年夫妻二人由外甥女吕某照顾。二人名下拥有拆迁安置房屋一套。黄某夫妇想要与外甥女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二人晚年由外甥女夫妇赡养,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产在二人百年后留给外甥女吕某夫妇所有。因黄某和吴某的兄弟姐妹均健在,为防止兄弟姐妹在其百年后主张房产权利,故要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黄某与吴某向承办公证员提交了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并申报了二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员通过与黄某夫妇、外甥女吕某及其配偶张某的深入交谈询问,了解到双方办理该公证的原因。黄某夫妇称二人近些年由外甥女吕某照料,二人的兄弟姐妹并没有来照顾。吴某身患疾病,多年来由吕某陪同就医。后来村里拆迁集聚,黄某夫妇取得一套拆迁房产。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黄某和吴某的兄弟姐妹都有想法。考虑到外甥女吕某年纪较轻,黄某夫妇晚年生活需要人陪伴及接送就医,决定二人晚年由吕某夫妇赡养,在其百年后拆迁房产留给吕某夫妇。 公证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均表示清楚。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公证。之后,公证员前往黄某夫妇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了解。经向村民和村委委员核实,黄某夫妇申报的亲属关系属实,名下房产系黄某夫妇自行出资取得,产权清晰、完整。随后,公证员按照规定出具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由“五保”制度演变而来,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公证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能认真审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整记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能尽可能的达到其真实意愿,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2021)浙义证内字第XXXX号 遗赠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扶养人: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遗赠人黄某、吴某和扶养人吕某、张某均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遗赠人黄某、吴某与扶养人吕某、张某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所捺指印(为右手拇指)均属实。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