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7日,黄某在淮安市一工地做工时摔伤,致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耻骨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2019年2月14日黄某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南京×××骨伤科医院黄某出院记录(住院号:00×××05): 入出院时间:2018年8月8日-2018年8月30日,住院22天。 入院时情况:患者摔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活动受限1日入院。查体:右腕肿胀明显,畸形,压痛(+),按之可触及骨擦感,右腕关节活动持续性受限,右手指关节活动稍受限,桡动脉搏动可,末梢循环良好,皮肤感觉正常,右下肢活动受限,会阴区域压痛(+),局部皮肤青紫瘀斑。X线片(2018-08-08,外院)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断端分离移位,右耻骨骨折。 住院经过:患者入院后即积极完善各术前准备,于次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C臂透视下复位+外支架及克氏针固定术,术后予以活血消肿及补液等治疗。 出院诊断: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耻骨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对被鉴定人黄某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黄某影像资料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检查时间:2019年2月14日。 被鉴定人黄某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右手背见2处长度均为0.7cm瘢痕,右前臂背侧见2处长度均为0.5cm瘢痕,右腕关节活动受限。 右腕关节功能(被动)检查:掌屈55°(左侧70°),背伸55°(左侧75°),桡偏10°(左侧30°),尺偏30°(左侧40°)。 3. 阅片所见 2018年8月7日×××第一人民医院黄某右腕关节正侧位+骨盆正位X线片(片号:X×××8122331)1张,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断端分离移位,右耻骨上下支骨折,无明显移位。 2018年8月10日南京×××骨伤科医院黄某右腕关节正侧位X线片(片号:16×××2)1张,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克氏针内固定+外固定支架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可,内、外固定在位可,右尺骨茎突骨折。 2018年11月20日南京×××骨伤科医院黄某右腕关节正侧位X线片(片号:16×××9)1张,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外固定去除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可,骨痂形成。 2019年2月14日淮南×××医院黄某骨盆正位X线片(片号:6×××60)1张,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断端已愈合,对位对线良好。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资料,结合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程度 被鉴定人黄某在做工时摔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耻骨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审阅送检影像片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断端分离移位,右耻骨上下支骨折。伤后经临床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C臂透视下复位+外支架及克氏针固定术”以及对症支持治疗后,黄某伤情稳定,具备鉴定条件。目前检查见其遗留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后遗症。经测算,其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34.9%,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黄某其它损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足评残。 (二)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被鉴定人黄某伤后在一段时间内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并需要适当补充营养以促进机体康复,结合其原发性损伤、临床治疗经过等情况,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5.1条、10.2.5b条、A.2条、A.4条、A.8条等规定,其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因做工受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耻骨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并遗留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 黄某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