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外伤致颅脑损伤、右侧内踝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男,2006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2018年4月13日被他人打伤,伤后送铜仁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 XX市人民医院(469262#)住院病历记载:被他人打伤致头痛、左踝部疼痛2+小时入院。查体:神清,查体合作,GCS评分15分。头颅外观无畸形,双侧瞳孔圆形等大,耳鼻口腔无流血、流液,心肺腹无特殊,左膝部见散在擦伤痕,左小腿及左大腿压痛,左踝部压痛,无明显活动受限,患肢肢端血运、感觉可,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4月13日DR(04130165#)示:左侧内踝骨折可能。4月13日CT(04130213#)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4月15日CT(04150105#)示:大脑镰、小脑幕及部分脑沟密度稍增高,考虑少许蛛网膜下腔出血,较前变化不大。4月22日CT(04220033#)示:大脑镰及小脑幕密度增高。诊断: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内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鉴定过程】

2018年5月15日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伤者刘某进行法医学检验。被鉴定人刘某由其监护人陪伴步行入室,神志清楚,查体合作。检查见:头皮未扪及包块,颅骨未扪及凹陷及缺损。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浅感觉正常。左踝部轻度肿胀,压痛,踝关节活动稍受限。余无特殊发现。

【分析说明】

1、伤者刘某虽有确切头部外伤史,但未出现剧烈头痛、呕吐、意识障碍、脑膜刺激征等临床症状和体征,经复阅CT(04220033#)、(04130213#)、(04150105#)均未见脑挫(裂)伤,大脑镰小脑幕线状高密度影改变未见明显变化,无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确切影像学表现,故不予认定。 2、复阅DR(04130165#)示:左侧内踝下端骨质断裂,骨折线累及关节面。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的规定,属于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外伤致右内踝骨折的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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