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无国籍人沙某申请继承其母亲生前遗留在某市的房产及车库。经公证员询问后得知,沙某的父母均为前苏联国籍,约在上世纪四十年代迁居到中国,沙某在中国出生,但因历史原因,其始终未加入中国国籍,是某市目前仅存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国籍人。沙某的父亲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去世,其母亲于九十年代去世,两处房产均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因提取材料困难,始终未办理继承权公证。沙某表示,他本人已经七十多岁了,想尽快办完房产继承公证。 沙某在中国无正式工作单位,也无户籍登记,其父母的死亡证明也无书面证明,其本人无法提供相应的继承材料。得知此情况,公证处决定以公证员尽职调查的方式确认相关事实。根据沙某提供的线索,公证员及业务辅助人员赴公安局出入境外事管理科调查了解沙某基本家庭情况并调取《外国人居留证登记表》;因沙某及其父母均为穆斯林,其父母葬礼均由某区清真寺主持,并葬入清真墓地,公证员赴某区清真寺调查沙某父母死亡事实并核实沙某提供的父母墓地照片;公证员还走访了沙某及其母亲生前居住地的社区、邻居。历经半个月的实地调查,克服重重困难,结合证人证言,公证员获得了该继承公证的所有事实并为沙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继承人:沙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国籍人,外国人居留证编号:X字第XXXX号。 被继承人:沙某娜(曾用名:海某娜),XX年XX月XX日出生,国籍:前苏联,生前护照号码:XXXX,换发前护照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沙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沙某娜的遗产—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栋X层车库 (所有权证:XXXX号),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本处告知沙某有关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提供及本处调取的证明材料如下: 1、《所有权证》; 2、沙某的《外国人居留证》; 3、被继承人沙某娜及其配偶沙某胡的死亡证明; 4、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管科出具的《证明》; 5、XX市XX区清真寺出具的《证明》; 6、证人证言等。 本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对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 沙某娜和其丈夫沙某胡均为前苏联国籍,其子沙某为无国籍人,出生在中国,他们自XX年之前就一直在中国居住。沙某娜死亡后遗留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栋X层车库(所有权证:XXXX号)。 经查询《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及沙某确认,被继承人沙某娜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本继承权公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本处对继承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核实、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就本案的继承关系事实查明如下: 一、沙某娜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车库一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栋X层(所有权证:XXXX号)。 二、被继承人沙某娜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父亲、母亲、丈夫沙某胡和儿子沙某; 三、被继承人沙某娜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沙某娜的丈夫沙某胡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死亡; 四、XX市XX区XX街XX号X栋X层车库 (所有权证:XXXX号)系沙某胡死亡后取得,属于沙某娜的个人财产; 五、被继承人沙某娜自丈夫沙某胡死亡后至其死亡时止一直未再登记结婚; 六、被继承人沙某娜的儿子沙某称,被继承人沙某娜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未订立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七、被继承人沙某娜的儿子沙某明确表示继承上述遗产中属于他应继承的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登记在沙某娜(曾用名:海某娜)名下的上述车库应由其儿子沙某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