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秦某某,男,1977年8月8日生,中专文化文化,捕前系个体户,原户籍所在福建省福鼎市。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14年12月15日经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9日被送入福建省闽江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闽江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秦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秦某某在入监服刑后二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全部缴纳罚金。二分监区对罪犯家庭人员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秦某某妻子为家庭主妇,在该犯服刑期间为了使该犯能安心改造,其妻子长期在家照顾老人及年幼的儿子。其父母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以经营杂货铺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4000元,除了家庭正常开销之外,还要供养该犯的未成年儿子的上学费用。并且其父母年纪较大,其父的身体状况较差,行走只能靠人搀扶。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秦某某提请假释。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秦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秦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秦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秦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秦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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