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涉及转继承的法定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O一八年三月的一天,柳XX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事宜。 经了解,柳XX和丈夫张XX均是黑龙江省XX市人,因为做个体生意的缘故,他们在郑州定居多年,并以张XX名义在郑州市郑东新区购得一套商品房,后张XX于二OO一年回老家探亲期间病逝,因为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张XX的父亲张X来仍健在,母亲李XX于二OO三年去世,张XX和柳XX是原配夫妻,只生育一子张X天。张XX的父亲张X来和母亲李XX共生育四个子女,即被继承人张XX以及张X臣、张X林、张X庆,该三人现均在常州市打工。这是一个涉及转继承的继承权公证。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后,公证员详细为其解释了办理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该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XX死亡后,其上述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柳XX、子女张X天、父亲张X来、母亲李XX共同按法定继承来继承。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的人员分别是:张XX的配偶柳XX、张XX的子女张X天、张XX的父亲张X来以及张XX的兄弟姐妹张X臣、张X林、张X庆六人。 随后,柳XX按照要求准备了书面材料,张X来以及张X臣、张X林、张X庆四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常州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柳XX也在我处表示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故上述房产由被继承人子女张X天继承,公证员核实后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郑黄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柳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张X天,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 张XX,男,XX年XX月二十六日出生,生前住黑龙江省XX市XX区XX村XX组。 被继承人:李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生前住黑龙江省XX市XX区XX村XX组 关系人: 张X臣,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张X林,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张X庆,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柳XX、张X天因继承被继承人张XX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房产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上述申请人对下列事实进行了确认,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张XX于二〇一一年XX月XX日在XX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XX生前和其配偶柳XX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坐落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X号XX号楼XX层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上述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张XX的份额是其遗留的合法遗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张XX生前均无遗嘱,均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异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查询公证遗嘱备案平台,未发现有张XX办理遗嘱公证的信息。 四、被继承人张XX生前和柳XX系原配夫妻关系。他们共生育一个子女:张X天。 五、被继承人张XX的父亲是张X来,母亲李XX于二零一二年XX月XX日在黑龙江省XX市死亡,二人系原配夫妻关系。 六、李XX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李XX和张XX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张XX、张X臣、张X林、张X庆。 七、现继承人张X天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XX的上述遗产,继承人张X来、柳XX、张X臣、张X林和张X庆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其中,张X来申办了(2017)黑齐鹤证内民字第XX号公证书以及(2018)黑齐鹤证内民字第XX号公证书,张X臣、张X林、张XX庆申办了(2018)常常证民内字第XX号公证书。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张XX死亡后遗留的上述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喜君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XX的母亲李XX去世在被继承人张XX之后,故张XX的遗产中应由李XX继承的份额转由李XX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法定继承,又因李XX的父母先于其去世,故李XX的份额由其配偶、子女共同法定继承。现被继承人张XX的配偶柳XX、张XX的父亲(李XX的配偶)以及李XX的子女张X臣、张X林、张X庆以及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XX遗留的上述遗产由子女张X天一人继承。 附件: 一、(2017)黑齐鹤证内民字第XX号公证书复印件 二、(2018)黑齐鹤证内民字第XX号公证书复印件 三、(2018)常常证民内字第XX号公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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