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吴某(男)保持同居关系十年,育有一对孪生子女。早年间王某从安徽亳州老家跟随吴某到嘉峪关市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矛盾不断升级,随即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并商定由吴某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儿女都随王某生活。2018年6月,由于吴某没有履行双方约定责任,王某要求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此事,吴某也表示同意。嘉峪关市雄关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主要集中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上。吴某在嘉峪关市某镇承包经营鱼塘,鱼塘承包租赁协议于2018年底合同到期,吴某承认自己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儿子,但由于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所以一直没办理过户。而王某之所以从千里之外带着孩子赶来,想要尽快处理,是因为她担心年底鱼塘合同到期后,吴某把钱另作他用,孩子今后生活无保障。调解员多次调解后,王某仍坚持要求房屋尽快过户,而且要吴某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用于保障子女今后的生活,而吴某说必须要等到水库水产卖出,房屋贷款还清才可以给付,且自己现在还负债,无法同意王某主张的数额。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再次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分析,认为双方财产争议是次要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女方对男方缺失了信任,遂决定采取“背对背”沟通方法进行调解。王某给调解员哭诉说自己很小的时候就从老家出来无名无分跟着吴某,为他生儿育女,可现在吴某变心了,她很生气,且吴某比她要大二十岁,她很担心吴某的财产落到别人名下,自己回老家后,为照顾双胞胎子女,无法出去工作,也无生活来源,因此想要尽可能的为孩子争取多的财产保障。 在与吴某沟通中,吴某态度比较积极诚恳,表示辛苦挣钱就是为了孩子,只是自己确实有难处,无法立即过户房屋和一次性给付补偿款。调解员根据双方的态度及时调整调解方法,首先明确了房屋过户的时间,并积极做通王某的工作,使其充分信任对方,针对王某要求的30万元补偿款,调解员反复做工作,希望王某换位思考,可以降低数额。王某认为吴某岁数大了,孩子在南方生活、上学的费用都很高,如果没有这些补偿款,孩子今后的生活就无法保障。后经调解员耐心劝说,王某暂且同意30万元可以分三期给付。于是,调解员又趁热打铁从细微处入手,继续做双方的工作。 通过交谈发现,此次王某带着孩子来嘉峪关市,刚好赶上吴某过生日,两个孩子特意用自己的压岁钱为父亲买了衣服作为礼物。调解员把这个细节告知了吴某,吴某很受感动,态度发生了巨大转变,当即表示愿意将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0.7万元,调解员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调解员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抚养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指出抚育费给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建议参考吴某参考相关规定给予抚养费,吴某对比无异议。调解现场,吴某也对孩子们表现了父亲的关怀,这使得王某很动容,表示只要吴某今后对孩子好,补偿款可以降至20万,但最多分两次付清。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权益,调解员趁热打铁,根据房屋贷款还清时间及吴某水产卖出的时间,确定了房屋过户和补偿款分期履行的具体时间,及时为双方当事人制定调解协议,合理解决了此起纠纷。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某日,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1.吴某名下位于嘉峪关某小区某栋某号的房屋,于2019年4月某日前过户给双方儿子吴某甲。 2.吴某于每月定期给儿子吴某甲、女儿吴某乙生活费共计0.7万元,直到二子女18岁为止。 3.吴某给付王某20万元用于补偿王某及子女的生活,于2018年11月某日前给付10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19年11月某日前付清。 4.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再就此事产生纠纷,如遇执行问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点评】
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二人同居期间育有一对子女,且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方面进行,对子女抚养问题可按照婚生子女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抚养义务,来保障子女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灵活性、便民性是弥补诉讼空白的最有效方式,调解时首先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到法、理、情的统一,并善于运用调解技巧,抓住关键点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双方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有共同抚育的孩子作为纽带和沟通桥梁,能够使得剑拔弩张的调解现场迅速被温情化解,最终促成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调解员在调解时首先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再结合实际,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勤于沟通,善于开展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在中立的角度上尽量考虑到协议以后的执行问题,为双方当事人确定更加明确的保障,并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和敬业精神,加大事后回访,以此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善始善终,是为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态度的最好体现,也是广大人民调解员所应该具备的优良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