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某变更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8日,公证申请人成某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其本人于2012年在本公证处所立的公证遗嘱申请变更遗嘱内容。由于涉及老人对之前遗嘱的变更问题,公证员仔细询问了老人原因,得知老人与老伴共有四个子女(两儿两女),老伴已去世多年,老伴去世后,老人与四个子女就老人名下的两处房产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四个子女均自愿放弃继承权,由老人全部继承上述房产。2012年,为了避免日后再继承时出现纠纷,老人决定就上述财产办理遗嘱公证,将一处房产留给小儿子,另一处房产留给两个女儿平均分配。但是小儿子身体不好,长年在外地工作、生活,退休后回到北京,没有自己的住房且退休收入也不算太高,现在老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将遗嘱中的两处房产重新进行调整,将面积稍大一些的调换给小儿子,另一处面积稍小些的换成给两个女儿,以保障小儿子将来的生活。而且老人之前已以赠与的方式将北京的一处房产直接过户给了大儿子。所以,以这样的分配方式重新设立遗嘱,老人认为已经做到了公平、均衡,利益均沾。了解了老人的真实意愿,公证员按照程序为老人重新办理了遗嘱。 2016年1月,成某因病在北京去世,其子女持老人生前所办理的遗嘱公证书前来本公证处,子女们均表示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并在公证处顺利地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将财产分配给老人指定的人,完成了老人最后的遗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XXXX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成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吴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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