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于某某,女,16岁,2017年4月11日因交通事故致伤。 病历资料摘要:右足内踝尖上方10cm处,可见长约2.5cm×7cm的纵行擦伤,左足踝部肿胀,皮温较健侧高,内外踝上方可见擦伤,腓骨中段压痛、纵轴叩击痛阳性,内踝处压痛阳性,内踝处感觉减退,踝关节活动受限,2017年4月14日行“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钢针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左内踝骨折,左腓骨骨折。
【鉴定过程】
2017年11月25日,我中心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于某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 查体见:左内踝处有一长4.5cm纵形手术瘢痕,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测量双侧踝关节活动度:跖屈(左50°、右60°)、背屈(左10°、右20°),左下肢负重功能部分受限。阅2017年4月11日DR片可见左内踝骨折,骨骺线闭合;左腓骨中段骨折。阅复查DR片(2017年11月25日)见左内踝及左腓骨中段骨折已骨性愈合。
【分析说明】
(一)关于原始损伤的认定 送检资料记载2017年4月11日被鉴定人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左腓骨骨折”。根据案情,结合病历材料记载以及送检影像片显示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于某某的损伤外伤史明确,上述损伤客观存在,临床诊断成立,且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予以认定。 (二)关于伤残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内踝骨折,于2017年4月14日行“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钢针内固定术”,经治疗恢复至今半年余,现治疗终结,伤残评定时机适宜。目前,复查片显示其骨折部位已骨性愈合,法医临床学检查见其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根据体格检查,以“方向均分法”计算得其左踝关节功能丧失33%。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2条“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故不构成伤残。 另外,被鉴定人于某某现年16岁,虽属未成年人,但送检DR片显示其左内踝处的骨骺线已闭合,故不宜引用第5.10.6.7条“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多发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尚未达到标准之规定,不构成伤残。 送检DR片 复查DR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