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以来,南乐县某小区多名居民多次向物业反映:小区业主王某某家经常从18楼往楼下扔包装纸、玻璃瓶等物品。6月某日,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从楼道通风窗口向楼下扔生活垃圾,将遮阳车棚砸坏,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为此,物业公司向王某某索要赔偿金。王某某表示,是因通风窗口的纱窗破损,物业没有及时修补,小孩才随手把垃圾扔下楼的;再者,孩子尚小不懂事,所造成的过错,家长不应赔偿。 因协商无果,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南乐县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其与李某之间的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听取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诉求后,随其来到案发地实地查看。经核查,发现遮阳车棚确有破损,周围地上有散落的篷布碎片。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调解员随机询问了附近楼栋的几户居民,居民向调解员讲述王某某家经常向楼下抛扔一些饮料瓶、纸盒等垃圾,有时还会扔些玻璃制品,附近住户不得不绕行回家。业主们也曾自发组织前去王某某家中沟通此事,但王某某态度十分强硬,从不开门,也从未承认此事。 在掌握这些基本信息后,调解员决定采取“两步法”来化解该纠纷。第一步是“稳定双方情绪”。调解员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王某某家门前,调解员主动敲门,并告知王某某自己是调委会工作人员,想向王某某了解一些情况。王某某随即打开了门,态度也有所缓和。调解员让王某某主动陈述具体情况。王某某称,自己儿子王某甲今年4岁,平时比较调皮淘气,管教难度较大。王某某知道王某甲喜欢从楼上抛扔垃圾,也多次批评过。这次砸坏楼下车棚,是因为其不在家,没能看管住王某甲造成的。但物业公司也有责任,楼道通风口有缺口已久,至今无人维修。加之当时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十分恶劣,自己才拒绝与其沟通协商。 调解员了解这一情况后,表示经常有人从楼上往楼下扔垃圾,对于小区居民来说是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希望王某某能够换位思考。同时告知王某某,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对孩子严加看护和管教,并要为孩子的过错承担责任。调解员又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拉到一边,劝说其代表的是整个公司的形象,以后说话做事要多注意态度和方式。 调解员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和疏导,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今后将好好教育孩子,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侵权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可通过安装防护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等现象发生。 通过调解员的一番讲解,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王某某同意赔偿车棚修理费,保证不再高空抛物;物业公司表示会尽快维修楼道通风口。最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1.王某某赔偿物业公司700元,并承诺今后会严加看管自己的孩子,不再向楼下抛扔物品; 2.物业公司加急安装防护网,并在小区公示栏等处张贴提示牌,时刻树牢业主的安全意识。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该案时,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理清思路,准确把握矛盾,运用“两步法”进行调解,一是稳定双方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二是释法明理,厘清双方法律责任,积极引导当事人从和睦友好的角度出发,促成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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