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8日,刘某与某某建筑公司就××广场工程签订《土石方挖运及拆迁垃圾运输合同》,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某地,工程内容主要是土石方挖运、拆房垃圾运输,工期为六个月。工程价款具体结算方式为:刘某先完成某某公司土石方10万立方的工程量后,每完成三万立方工程量,某某公司在七天之内支付三万立方的100%应付工程进度款;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某某公司在九十天内向刘某支付最先完成的十万立方的100%应付工程款。刘某工程结束后,提交工程量报告后七天内由某某公司方组织验收,某某公司未验收的,工程方量以刘某上报工程量为准。若某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除支付合同规定的结算工程款外,还应按逾期天数,每天按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合同还就工程单价、工程质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按时、保质保量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工程款,给刘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刘某打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申请法律援助。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同时,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刘某并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刘某与某某公司的《土石方挖运及拆迁垃圾运输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刘某有权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土石方挖运及拆迁垃圾运输合同》支付相应工程款。具体问题可以再咨询律师。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刘某与某某公司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违法分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与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