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购买和网上搜索公民个人名字和身份证号等信息,之后通过QQ和微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陈某涉及公民个人信息5万多条,其中,身份信息6000多条、手机卡信息40多条、QQ实名信息4万多条、微信实名100多条。2018年12月份,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济源市人民法院通知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提供辩护。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丽娇担任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了全部卷宗资料,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指控47786条QQ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指控的信息中是否扣除重复信息的问题。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和辩护要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有关证人证言进行了仔细的梳理。 2019年3月6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承办律师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庭审围绕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以及QQ信息是否为实名认证信息的争议焦点进行。根据案情及法庭调查情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在本案中,证明6990条身份信息的证据有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和电脑整理资料;根据电脑整理资料可知确定6990条身份信息是将不同文件夹下信息数量简单相加。同时根据被告人陈某2018年9月6日讯问笔录和当庭供述可知,陈某名字加住址的信息系其在网上搜索得来的,不能够相互匹配,该部分信息为无用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形式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的应当扣除。既然被告人供述已经提出该部分信息无用,那么就应该扣除无用的信息。(详见: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和电脑整理资料;被告人陈某2018年9月6日讯问笔录) 第二、QQ号码并不当然视为公民个人信息。根据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QQ号截图可知,本案涉及的QQ号仅体现QQ号码和等级,至于该QQ号是否已经被实名认证,没有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承办律师认为QQ号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身份证信息,只有被实名认证的信息才得以根据QQ号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身份,否则只QQ号的情况下不应该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经审理,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法院大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有误,依法予以纠正。关于QQ号没有实名不应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的QQ信息仅显示QQ号码、等级及出售价格,根据上述信息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本案宣判后,陈某对此次辩护效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的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等级,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数量,陈某的量刑等级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必须认真分析被告人及有关证据的内容,从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上去分析、核实,仔细分析指控的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的范畴。努力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真正做到罪责罚相适应,从而达到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正是因为这样的努力,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