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吴某慧遗产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非接到某社区负责人电话,称社区某居民家里发生矛盾,希望贾律师能帮助解决。发生矛盾的是该社区的婆媳二人,婆婆的儿子(媳妇陈某某的前夫)吴某于2017年7月26日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一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吴某的女儿吴某慧及吴某慧的爷爷奶奶。吴某慧的母亲陈某某与父亲吴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0年1月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于2015年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由于陈某某是四川人,因方言问题在吉林找不到工作,陈某某希望房屋由女儿吴某慧全部继承,然后把房屋变卖,母女二人回四川生活。在陈某某看来,吴某慧的爷爷奶奶有住房且均有退休金足够维持晚年生活,而且还有一个女儿照顾晚年生活,因此比起爷爷奶奶,吴某慧更需要继承该房屋。而吴某慧的爷爷奶奶则表示儿子遗留的房屋由他们两位老人继承,虽然儿子已逝,但两人会全心全意照顾好孙女。 考虑到这个案件是家庭内部矛盾,律师决定先进行非诉调解。关于房屋继承问题,因吴某去世时没有遗嘱,三个继承人均有法定继承权,因各方都想取得房屋,因此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给对方才能将房屋产权证变更在自己名下。律师了解到,如果房证改为吴某慧的名字,吴某慧和其母亲没有能力支付相应价款给爷爷奶奶;反过来,吴某慧的爷爷奶奶也需要支付给吴某慧一定的差价款,但只能从两位老人的退休金中逐月支付,这样一来需要几年的时间。陈某某作为吴某慧的监护人不同意这种方式。因调解未成,陈某某代吴某慧经贾非律师向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吴某慧7岁,属于未成年人。陈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出具了母女二人生活困难的经济状况证明,案由属于房产继承纠纷,从主体、案由到经济状况均符合提供法律援助条件,故批准陈某某申请,并指派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非承办此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 积极准备立案材料,组织开庭证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代受援人起草起诉状,并收集和向法庭提交了受援人驻区派出所及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人口关系证明(证明原、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继承人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被继承遗产存在)、被继承人吴某死亡证明、受援人所在社区出具的吴某慧和陈某某生活困难证明(建议法院分割遗产时照顾吴某慧多分一些)、吴某慧爷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吴某慧的爷爷奶奶有房屋居住)等一系列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等待开庭期间,有一天律师看到陈某某在微信中晒了一张照片,照片中有一盘饺子、一碗猪肉炖豆角和500元钱,陈某某写了“感谢婆婆惦记我们孤儿寡母”的留言。看到这条微信后,律师意识到案情会有重大转机,马上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告诉律师,吴某去世时家里只有3000多元现金,陈某某因语言不通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母女二人时常入不敷出生活窘迫。奶奶惦记她们的生活,为她们送来了吃的和500元钱。通过奶奶的这个举动,律师感到奶奶是个通情达理、关爱儿媳和孙女的善良老人,决定和奶奶就案件进行深入沟通。见面后,律师向老人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依据该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说明吴某慧和爷爷奶奶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具有法定继承的主体资格。该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律师劝解奶奶,吴某慧尚未成年,需要读书,其母亲陈某某因语言不通在吉林找不到工作,母女生活很困难,奶奶作为长辈,识大体又疼爱孙女和儿媳,应当理解她们母女的难处。争议的房屋是儿子吴某和陈某某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虽然两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未离家,争议的房屋是有儿媳陈某某的份额的。老人听了律师的一番话也道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和老伴的生活条件比她们母女好,我也不想和孙女、儿媳争这个房子,但是我担心儿媳将房子卖了,自己拿钱走人,把孙女吴某慧留给两位老人抚养。”律师告诉奶奶,从法律上讲,吴某慧的父亲去世后,吴某慧的母亲是吴某慧法定的监护人,也是抚养吴某慧的责任人,吴某慧的母亲健在,爷爷奶奶没有抚养吴某慧的义务,如果吴某慧的母亲变卖房产,拿钱走了,将吴某慧放在其爷爷奶奶处弃之不管,这是违法的。听了律师的解释奶奶一下子释然,回去后经过和爷爷商量,两位老人决定放弃继承权。 律师又找到陈某某,向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吴某慧的母亲,抚养吴某慧是法定义务,不能变卖房子将吴某慧留给老人不管,两位老人家放弃继承权,是老人家对孙女关爱的体现。陈某某表示绝不辜负老人的一片爱心,一定把吴某慧抚养好,不让两位老人担心。 开庭当天,律师向办案法官讲明了案件具体情况,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办案法官了解具体情况后询问两位老人是否自愿放弃继承遗产,两位老人均表示愿意,又问两位老人,如果想孙女了怎么办?两位老人说可以手机视频。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位老人放弃继承权,争议的房屋由吴某慧继承。人民法院制作下发民事调解书,此案终结。

【案件点评】

本案中,吴某慧的爷爷奶奶以崇高的美德,给孙女留下了不止房子这样的遗产,更以自己的行动诠释了“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理律师抓住时机,将情与理、情与法巧妙融合,从受理、立案到审理,不放过任何环节,积极寻找机会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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