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接到购毒者“老马”的电话,称要购买300元的毒品氯胺酮,罗某某叫被告人黄某某将300元的毒品氯胺酮送到楼下,黄某某将毒品氯胺酮交给“老马”之后,收到“老马”支付的购毒款现金人民币300元,上楼后将该毒款交给罗某某。 2019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其微信朋友“酸菜鱼”的微信,称要购买300元的毒品氯胺酮。黄某某从罗某某处拿了300元的毒品氯胺酮,然后送到连州市某酒店交给“酸菜鱼”,“酸菜鱼”以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了300元购毒款给黄某某。 201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接到购毒者“肥妹”的电话,称要购买300元的毒品氯胺酮,罗某某叫被告人黄某某将300元的毒品氯胺酮送到楼下巷口的发廊,黄某某将毒品氯胺酮交给“肥妹”之后,收到“肥妹”支付的购毒款现金人民币300元,上楼后将该毒款交给罗某某。 案发后,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怀孕,同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9)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罪,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连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连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19年10月26日指派广东畅崎律师事务所廖莉思律师担任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10月28日到连州市人民法院阅卷,对本案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又于2019年11月7日在广东畅崎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黄某某,详细询问案件发生的经过,制作会见笔录,对案件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本案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承办律师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形成了如下初步辩护意见:本案情况特殊,被告人黄某某怀孕并生下了孩子,孩子的父亲罗某某也涉及本案贩卖毒品罪,并已判处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黄某某也判处有期徒刑,父母都被送进监狱,将无人照料孩子。孩子是无辜的,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其次,被告人黄某某小的时候其母亲已离家出走,是在单亲家庭长大,小小年纪就辍学踏入社会,识人不清、误入歧途,协助其男朋友罗某某贩卖毒品,导致自己违法犯罪。再者,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独生女,现在是家中的经济支柱,既要照顾哺育孩子,也要照顾家中患病的父亲,其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再犯,社会危害性较低。就本案而言,从有利被告人黄某某哺育孩子及照顾患病父亲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判决,其社会效果好过从重判决。承办律师把上述情况考虑到辩护意见里,以便能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结果。 2020年6月24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承办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具体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请给予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黄某某被拘捕后,到今天的庭审中,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避重就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请给予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黄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首先,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其认罪态度较好。其次,被告人黄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况且,能够当庭认罪认罚。再次,被告人黄某某是独生女,其父亲年龄渐长,且有心脏病需要长期服药,其母亲在被告人黄某某小时候就离家出走没有回来过。本次涉嫌犯罪因被告人黄某某年龄尚轻、识人不清,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误入歧途。被告人女儿目前才六个月还处于哺育期,需要被告人黄某某的照顾,孩子的父亲是本案同案犯罗某某已被判刑,被告人黄某某是其父亲和女儿唯一的抚(赡)养人。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庭情况,给予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且能够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黄某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另外,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考虑到被告人黄某某尚有哺育期的孩子以及患病的父亲,向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办律师作为见证律师,见证被告人黄某某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给连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最终,连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及量刑建议,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粤188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某某对该案一审判决非常满意,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因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小小年纪辍学踏入社会,与被告人罗某某认识不深就同居并怀孕。当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让被告人黄某某协助时,被告人黄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自己行为已构成犯罪。承办律师根据国家审理严重犯罪案件的政策,反复斟酌,仔细考量,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判决,被判处缓刑,达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