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房产转让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来到平和县公证处咨询说,其拟向林某、黄某夫妇购买一处房产,该房产产权来源系房改售房,因某县政策问题尚未对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拆分,故该房产暂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李某已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给林某夫妇。但因近年来房产买卖纠纷案频发,若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凭双方私下签的转让合同,万一以后发生争议,则对李某很不利,为了降低风险,李某希望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公证员听后,耐心为李某解答,房产转让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相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被认为是有效的。因此,房产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公证影响,但经过公证的房产转让合同具有更强证据力。而且,物权以登记为准,房产转让合同并不能代替房屋过户手续,即便办理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待某县政策允许后也要及时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告知李某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XX年XX月XX日,李某与林某夫妇一同来到平和县公证处,公证员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属实进行审核,同时对合同要素进行审核: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买卖房屋的坐落位置、使用面积、权属是否清晰等;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最终公证员为李某与林某夫妇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房 产 转 让 合 同 转让方(甲方):林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黄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让方(乙方):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现就房地产权益转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林某、黄某夫妻共有位于某县某镇某路某号的房产(房改售房)[房屋所有权证:XXXX,建筑面积为118㎡]。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XX元整(¥XX.XX元)的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对该房产的权属及现状已充分了解并表示自愿受让。该转让价款共分三次支付: 1、乙方已于XX年XX月XX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给甲方;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XX元整(¥XX.XX元)给甲方; 3、乙方应于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日将余款人民币XX元整付清给甲方。 三、过户手续的办理及相关税费的承担 上述房产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所需税费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无条件予以协助办理,并提供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 四、房屋交接及相关凭证的保管 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将该房产连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乙方执掌。 五、双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确保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占有和处分权,甲方保证在合同签订之前,未曾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涉及该房产的转让、租赁等协议,该房产无任何其他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若甲方亲属对本合同的条款有异议时,由甲方负责理顺,与乙方无关,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房屋出租、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双方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过户手续过程中,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理清,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该房产过户登记前,若遇政府及有关部门征用、拆迁时,该房屋及土地的补偿费及替代物全部归乙方所有,即该权益与甲方无关,且甲方应无条件予必要的协助。 4、因政策问题现该房产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若今后政策允许该房产办理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时,甲方应提供相关证件手续,并给予协助办理,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均须守信履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各留存一份,XX公证处留存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林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黄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转让合同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产转让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林某、黄某与李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房产转让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省平和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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