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就肋骨骨折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的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5日14时20分许,于某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在牙莫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公里加500米处,撞至前方同向行驶,后向左转弯的由赵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车身左侧,造成赵某、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鉴定情况】

2015年5月28日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收到人民法院委托书,载明:“我院就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于某、保险公司赔偿案,委托你单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法院提供被鉴定人赵某的病历、影像学片。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受理后,按照SF/Z JD 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活体检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及鉴定要求,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经过鉴定人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于2015年6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胸部损伤评定为Ⅸ级伤残。

【出庭作证】

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5年8月10日,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本案有关鉴定人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出庭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之有关三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5年8月13日上午10时到达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复印。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被告(提出异议一方)提出异议问题。被告提出:鉴定结果与原告病历记载有差异,病历记载原告左侧肋骨6-9肋骨骨折,鉴定检查却是5-12肋骨骨折,导致鉴定伤残等级提高一级,故请鉴定人解释清楚。 鉴定人解释: 1.2015年5月28日对赵某活体检查是在某医院,该院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对肋骨进行活体检查及阅影像学片的鉴定人是主任医师、副教授,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拍摄的CT是用64排128层机器,所拍摄的项目是胸部螺旋CT扫描加肋骨三维重建。因而在软件及硬件上即诊断水平和设备条件上都是在本地区水平最高的。 2.病历记载原告左侧6~9肋骨骨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阅2014年12月4日胸部CT平扫见:左侧肋骨可见6~9肋骨线样骨折纹。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为左侧5~12肋骨骨折,并可见骨痂形成,其左侧5~12肋骨骨折处都可见同一形态的骨痂,为一次损伤形成,即为2014年12月5日交通事故而造成。再者,X线平片能显示肋骨骨折的直接征象,但如果合并胸壁积气或肺内血肿时,则显示欠佳。CT平扫检查则能明确地将其区别,CT检查不仅能区别肋骨骨折的类型(单纯线样骨折、移位骨折、重叠骨折、凹陷骨折和粉碎骨折),还可同时显示胸壁软组织损伤、胸膜损伤、肺组织损伤、纵膈软组织损伤及胸腔血气胸等征象,需要指出的是,肋骨单纯线样骨折常规CT检查有时不易显示,需行薄层扫描才能充分的将其显示,利用多层螺旋CT薄层扫描技术,通过三维重建图像不仅可以显示常规X线片无法显示的微小线样骨折,还能显示常规CT轴位显示不清的骨折。 结合以上两点,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最终确认的左侧5-12肋骨骨折是可以认定的。 随后,法官询问被告对鉴定人的答复是否还有质疑。被告方表示没有。法官询问原告是否有质询的问题,原告方表示没有。鉴定人退庭。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2015年8月15日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5.司法鉴定书,证实原告的伤构成伤残,被告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与原告病历有差异,病历记载原告左侧肋骨6~9肋骨骨折,鉴定检查却是5~12肋骨骨折,故对此不认可。本院对此鉴定予以采信,因经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原告伤情与鉴定相符。”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见被告方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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