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长春市南关区。2015年8月,因保险诈骗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2015年8月21日,王某到南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自小性格内向,个性较为偏执,凡事以自我为中心,行事草率,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后果,缺乏必要的判断力。由于他平时所思所想不与家人沟通,王某案发时家人都感到很突然。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王某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情况综合分析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矫正方案。在监督管理上,司法所要求王某在入矫前三个月每两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上交思想汇报一篇,并且安排工作人员每月到王某住所走访一次。在王某入矫三个月后,司法所对其再次进行了风险评估并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将王某风险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日常报到学习时间调整为每月两天参加所里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并上交一篇思想汇报。在教育矫正上,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入矫前期与王某个别谈话,了解了王某的性格特点,以及判刑后王某变得更加自卑自闭,并且有一定的社交障碍。针对王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除要求王某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外,还邀请王某妻子与其共同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创造条件扩大王某的社交范围,使其不再惧怕与外界交流。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王某法律意识淡薄,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发现其对法律知识掌握有限,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及违法性,缺少足够认知。接受社区矫正后,王某对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也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加之其性格内向、不轻易向他人吐露内心真实想法,司法所在其矫正前期的集中教育学习中,重点安排王某学习《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相关条文以及《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重点关注王某的学习心得,利用王某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机,单独为王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能够认清犯罪危害,理解了社区矫正的意义,强化了自身在刑意识。 王某入矫初期态度消极,不愿与人交谈,也不轻易接受别人的意见。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接纳他、尊重他入手开展个别教育,让他消除自卑心理,能够敞开心扉,主动汇报思想,便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因症施教。王某入矫初期对司法所的入户走访、谈心有抵触情绪,害怕周围邻居知道他判刑的事情,对此司法所相对减少了对其入户走访的次数,增加了王某到司法所报到的次数。王某从司法所工作方式的改变中体会到了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内心里慢慢地接纳工作人员的劝导。同时司法所还邀请王某的妻子、社区网格长加入了王某矫正小组,及时与矫正小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王某思想和行为的变化,以及生活和工作的状态。社区同志的关心、亲情的感化,为王某创造出良好的社区生活和家庭亲情氛围,使王某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王某被判刑后一直对妻子以外的亲朋好友及左邻右舍隐瞒这一事实。入矫初期,王某不敢面对他们,害怕亲人知道实情,终日躲人出行,以逃避现实的方式消极度日。为此,司法所除积极安排王某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到社区进行社区服务外,安排王某参加社区举办的公益活动,在集体活动中通过与其他人沟通交流,王某的心态变得积极健康起来,性格也变得开朗一些,不再像刚入矫时那样自卑。在司法所每月组织的社区服务劳动中,王某还体验到了为他人服务带来的价值感,提高了自己的责任感,培养了纪律性。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针对王某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变化,司法所在入矫初期对王某加强心理疏导,每月至少与王某进行一次心理咨询,谈话前制订好谈话的目的、内容。入矫三个月后,在司法所对王某进行风险评估时,特别邀请司法局具备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同志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在后续的几次心理咨询过程中,王某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找出自身性格的缺点和导致其长期自卑的原因。心理咨询师还为王某如何克服社交恐惧提出了良方。通过每次朋友式的约谈,和风细雨般的语言,一张椅,一杯茶,深深打动了王某的心。王某的不良心理及时得到了宣泄和疏导,健康的心理认知逐渐确立。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志愿者、社区网格长、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王某实施教育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王某妻子交流沟通中,发现其热心公益事业,并且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对社区矫正的相关政策法规也有较多的了解,因此司法所邀请王某的妻子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中来,在配合对王某进行日常行为监督教育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这一做法促使王某思想和行为上发生了转变,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更加信任及尊重,主动接受监管、教育。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局邀请律师等专业人才举办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以案说法;司法所依托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在社区服务中,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的实际困难,多方联系,主动帮助王某找到了在某商城配货的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两年多的社区矫正,王某的思想和行为发生了可喜的改变。 一是法律意识增强。王某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普法教育,王某认识到了守法懂法的重要性,遇到法律上的难题,主动向律师咨询。与邻居发生纠纷时,主动向司法所的同志寻求帮助,调解解决。 二是矫正进展顺利。王某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自觉性明显增强。王某有了稳定的工作后,更加珍惜现在的生活,在妻子的关爱下,家庭氛围更加幸福和谐。王某性格更加乐观开朗,与他人友好相处,积极融入社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的王某有一定代表性,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因为受到了法律制裁,容易产生自卑感,加之自身性格原因,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及心理障碍。针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因势利导,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必要的尊重和真诚的帮助,找到其产生心理问题的症结,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取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社区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多种措施,运用多方社会力量开展教育矫正,让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阳光的心态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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