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于2010年12月10日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13日转入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8年2月23日,罪犯郑某因既往患慢性乙型肝炎病史,近期腹胀、腹痛伴厌食1个月,身体消瘦明显,病情加重3天被监狱医院收传染科住院治疗。经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检查:胰腺头部占位建议增强;肝脏多发低密度建议增强;腹水;浅表性胃炎;总胆红素135.6umol/L、直接胆红素79.1 umol/L、间接胆红素56.5 umol/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78.4U/L、天门冬氨基转移酶296U/L、谷草/谷丙3.78、白球比1.2、总蛋白68.6g/L、白蛋白37 g/L、球蛋白31.6 g/L、胆碱酯酶5150 U/L、总胆汁41.4 umol/L、钠133.9mmol/l、氯96.6 mmol/l、肌酐47 mmol/l。肿瘤五项提示:甲胎蛋白681。9ng/ml、糖类抗原19-938.29u/ml、糖类抗原125 221.8u/ml。给予保肝等对症支持治疗。 (二)委托鉴定。由于郑某所患疾病严重,监狱于2018年2月27日向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2月28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罪犯郑某患有慢性乙型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腹水形成、胰头占位、肝脾多发低密度(肝转移癌)。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2月28日,公主岭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郑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考虑虽未出具重危报告,但罪犯郑某病情发展快有死亡可能,发函委托调查时间上存在不确定因素,为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节奏,监狱立即电话联系罪犯郑某父亲和当地司法局告知情况,并派出民警前往湖北省襄阳市办理罪犯郑某的保外就医相关手续。3月5日经过实地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郑某父亲符合保证人资格。2018年3月7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郑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3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郑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3月12日,监狱将郑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监狱工作,当天组织召开检委会同意罪犯郑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3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3月13日省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主动听取监狱案情汇报,一致认为此案虽属普保案件,但情况特殊应尽快办理,仅用2天便将案件审核完毕。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郑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3月15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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