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泰州市泰州公证处接到一批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咨询,当事人称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被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收购需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因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复杂,转让人数较多,故而辗转求助公证处。经过了解,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8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的指导思想: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改制后,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大多职工持有股权,这显然与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上限相悖,股权代持应运而生。如今,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商由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公证员仔细询问、认真审查了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及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后发现有两个问题:一、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有33名自然人股东,但因改制形成的隐名股东(实际股东)有300多名,这33名自然人股东同时代持了多名隐名股东的股权。为了避免矛盾,预防纠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股权转让协议中能体现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二、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由股东与其配偶共同转让股权显然比较保险,但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有300多名隐名股东,如若需征求转让方配偶的意思,那么势必要审查股东的婚姻状况,程序更为繁琐复杂,无法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批量办理,更何况这300多名股东中若有离婚、丧偶情况,那公证就更为复杂了。鉴此,如公证处因为上述问题无法提供公证服务,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会重新考虑收购事宜。 为了使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公证员决定先行深入研究案情、仔细查阅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官进行请教,与资深律师进行沟通,和同行进行切磋,终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隐名股东的规定,又考虑到股权转让的商事行为,最后决定由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收购方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申办公证,且由名义股东、隐名股东现场发表承诺,法律适用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经过多方探讨后,公证员立即前往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阅复制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的章程,积极介入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股东会,并主动上门办理242份《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为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自“放管服”改革以来,公证行业秉持“公证为民”、“绿色公证”的执业理念,认真落实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最多跑一次”等措施,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先受理、优先协调、优先解决的“三优”服务,进一步缩减办证时间,精准定位民营企业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订单式、打包式“一站式直通车”专项公证法律服务,让民营企业在办理公证中有更多获得感,大力促进民营企业扬帆起航。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证经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丙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丙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股权转让协议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