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2010年5月开始,姚某等15人分别与湖南省岳阳某养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湖北监利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签订《牲猪委托养殖养殖合同》和《委托养殖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公司是唯一为养户提供猪苗、饲料、兽药的供应以及销售主体。公司负责制定肉猪饲养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养户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公司为养户提供的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及养户在饲养过程中所管理的由公司供应的肉猪,均属于公司财产,养户不能擅自处理。养户提供符合公司饲养标准的养殖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上费用由养户承担),以及到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物料、交付产品等所需要的费用。所有与养殖有关的产品均属于公司财产,农户无权处置。 合同签订后,农户依约对养殖场所进行了改造,从公司运回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公司每周派出专人督查农户的养殖情况,监督和防患农户将猪苗、饲料、药物、疫苗转卖他人,防止农户虚报死猪充数的情况,并每月按养猪的头数给农户发放工资。公司在收购肉猪时,只在发票上分类列出每头猪的环境污染费15元,实际上这15元属于农户工资。公司为逃避环境治理单方设该名目,想将环境治理责任转嫁到农户身上。在实际养殖中公司没有建设废水、粪尿处理设施而是直排户外,时间一久,造成了养殖场所周边严重的环境污染。 2019年3月份,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和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法启动了调查取证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养殖公司在前期不配合调查,始终认为公司已出了环境治理费给农户,治理责任是农户,与公司无关,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全部推向养殖户,要养殖户承担污染的全部赔偿和治理后果。后期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拒绝配合检察院调查和处理。农户们面对检察院调查取证则强调自己只是帮助公司,是公司承租本人的养殖场所,公司向本人只付了场地租金和养殖中的工资,没有向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理应由公司承担。姚某等15人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不知如何应对,有个别农户还采取过激措施,到相关部门违规信访。 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户走访,帮助农户处理该案。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一边安抚姚某等15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并立案受理指派邓刚律师帮助姚某等积极应诉,依法维权;一边帮助收集和固定证据,与办案单位积极进行沟通,做好应诉准备。 承办律师通过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发现两公司名义上是与15名农户签订《牲猪委托养殖养殖合同》,但实质操作是公司承包农户的场地后再请农户帮助养殖。养殖过程中的猪苗、饲料、药物、疫苗、肉猪全部属于公司,养殖户不能擅自处理,也无权处理。公司按照养殖户付出劳动情况按月给养殖户发放工资,是典型雇佣关系。因此,承办律师在环境公益诉讼应诉过程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对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粪尿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持异议。2.农户与两公司是委托关系,并不是所谓的“公司+农户”合作关系,严格说应当是雇佣关系,因养殖废水、粪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由两公司单独承担,农户与两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两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猪原种场经营、猪苗繁殖场项目开发及经营,商品母猪繁殖、饲养及销售的专业公司,应当具备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专业管理制度以及对养殖废水、粪尿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专业技能,对上述规定两公司是应当了解并加以履行的。两公司明知农户的养殖场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未建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仍与农户签订委托合同,提供猪苗、饲料并进行管理,放任养殖场排污,对环境污染应当承担责任。两公司在2018年11月21日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函》中提出,《肉猪委托养殖合同》约定“养户应当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两公司格式条款《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将造成的损失归于答辩人承担,是一个不公正的条款,也是一个无效条款。从合同实际履行来看,农户只是提供劳动,取得正常的劳动报酬,无其他利润,两公司承担风险和收益。这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公司+农户”的合作关系。3.鉴定造成的损失过大及鉴定机构未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相应的资质证明,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持异议。因国家无统一的养殖废水处理成本标准,鉴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请求法院在采纳损害结果时只能作为处理的参照依据之一使用。4.农户愿意公开道歉。虽然答辩人认为因养殖废水、粪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两公司一家单独承担,但农户毕竟在日常养殖过程中是参与者,环境保护应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守望碧水蓝天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利益,愿意公开道歉。 2019年12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两公司在庭上认可是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实,愿意承担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理,15名养殖户也在法庭上作出了公开道歉。最终,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接受农户的道歉,检察院作出撤诉处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影响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介入后,认真调查取证,写好答辩状,做好了庭审推演,确保依法维护农户权益。经承办律师尽职尽责的努力工作和服务,换来了案件的圆满解决,在最大限度内依法维护了农户的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