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产妇堕胎出血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0日11时许,XX到三亚市XX小区X栋X楼X号房进行堕胎,堕胎过程中XX出现大出血症状后送至X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委托对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7-2019《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70-2019《法医学猝死尸体检验规范》、SF/Z JD0101002-2015《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法医学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168-2019)、GA/T 1198-2014《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及GA/T148-2019《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等对死者XX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尸表检查 女性尸体,尸长165cm;发育正常,体态偏胖;尸斑位于腰背部及四肢后侧未受压处,呈淡紫色,指压不褪色。 头颅无明显畸形,头顶部发长30cm;双眼睑球结膜水肿,见出血点,角膜中度浑浊,双侧瞳孔等大形圆,直径均为0.6cm;双侧外耳道、口腔(-),双侧鼻腔见血性液体;口唇青紫。 颈部皮肤广泛出血点,活动度无增大;颈部气管居中。 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上胸部及双侧胸壁外侧、腋下及双上肢上臂内侧皮肤广泛出血点;下腹部及右侧腹股沟区见片状暗红区,范围约27 cm×26cm;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大阴唇水肿,阴道见少许血性液体,阴道上璧裂伤。 四肢皮肤未见损伤;脊柱、四肢未见畸形,未扪及异常活动及骨擦感;余尸表检验(-)。 (二)解剖检验 头部:头皮及皮下各层组织水肿,广泛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各颅骨未见骨折,颅内各腔隙未见出血。 颈胸部:颈部皮下及肌肉广泛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无水肿,气管、支气管内见血性液体。双侧胸腔淡红色积液,各约400mL;心包腔少许积液。 腹部:腹部皮下脂肪层内广泛出血;腹壁脂肪厚3.5cm;膈肌高度:左侧平第4/5肋间,右侧平第4肋;肝脏下缘位置:右锁骨中线内1cm,剑突下2cm;腹腔各器官位置正常;腹腔内见大量暗红色较清亮液体,约1500mL,子宫增大,位于耻骨联合上缘约21cm;肠壁明显水肿,肠腔内较多暗红色液体,后腹膜见20cm×19cm暗红色区。 各器官检查如下: 脑:重1400g,质软,脑膜表面血管轻淤血、脑回、脑沟基本正常,脑组织各切面未见出血、坏死。 心:重330g。心外膜少许出血点;心室肌厚度:左1.2cm,右0.3cm;房室间隔无缺损;心内膜及各瓣膜光滑,各瓣膜周径分别为:二尖瓣10cm,三尖瓣11cm,主动脉瓣9cm,肺动脉瓣8.5cm;冠状动脉开口位置正常,管腔无狭窄。 肺:左肺重550g,右肺重500g。双肺表、切面呈暗红色,气管内见血性液体。 肝:重2150g,大小27cm×14cm×8cm,表面光滑,表、切面无异常。 脾:重250g,大小16cm×7cm×2cm,表、切面无异常。 胰:重175g,大小18cm×5cm×2cm,表、切面未见异常。 肾:左肾重248g,大小12cm×6.5cm×3cm,皮质厚0.5cm;右肾重246g,大小12cm×6.5cm×3cm,皮质厚0.5cm;双肾包膜光滑易分离,皮髓质界限清楚,肾盂粘膜未见异常分泌物,肾盏未见扩张。 肾上腺:大小正常,表、切面未见异常。 胃肠:胃内见血性液体量约20mL;胃肠粘膜未见坏死、溃疡及穿孔。 子宫:重1150g,膨大,子宫下段浆膜层水肿、出血,出血范围约23cm×7.5cm×15cm,周围韧带、腹膜出血。 (三)组织病理学检验 脑: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血管大部分空虚;神经细胞水肿,间质血管大部分空虚,脑实质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脑干及小脑(-)。 心:心外膜未见明显异常;心肌细胞排列基本正常,部分心肌细胞肌浆凝聚,嗜酸性增强;间质血管大部分空虚;心内膜未见明显异常;心传导系统窦房结、房室结、蒲氏纤维等未见异常。冠状动脉(-)。 喉、气管:粘膜及粘膜下疏松水肿。 肺:肺泡壁增宽,部分肺泡腔内见伊红色水肿液;未见羊水成分;间质疏松水肿,血管淤血;肺膜(-)。 肝脏:被膜(-),肝小叶结构正常,中央静脉及血窦空虚,狄氏间隙扩张,汇管区结构正常。 脾脏:脾小结结构正常,血窦扩张、淤血。 胰腺:组织自溶,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肾上腺:皮髓质结构正常,皮质类固醇颗粒大部分未脱失,血窦大部分空虚。 肾脏:肾小球结构清楚,肾小管上皮细胞肿胀、变性,间质血管大部分空虚。 胃、肠:粘膜上皮细胞部分脱落,固有层散在灶性淋巴细胞、单核细胞浸润;平滑肌层细胞变性;浆膜层(-)。 子宫:组织疏松水肿,可见片状出血,未见胎盘组织。 (四)实验室检查 XX血液检材未检出地西泮、去甲安定、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氯丙嗪、奥氮平、阿米替林、多虑平、丙咪嗪、氯氮平、阿托品、扑尔敏、卡马西平、氨基比林、安替比林、扑热息痛、麻黄碱、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速可眠、尼可刹米、非那西丁、苯海索、敌敌畏、敌百虫、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MDM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MDA(3.4-亚甲双氧苯丙胺)、对甲氧基甲基苯丙胺、卡西酮、甲卡西酮、乙酰吗啡、吗啡、美沙酮、可卡因、咖啡因、氯胺酮(K粉)、芬太尼、可待因、度冷丁、曲马多、海洛因、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酸等常见毒药物成分。 (五)法医病理学诊断 1.软产道损伤失血: 1)子宫下段损伤出血,周围韧带、腹膜出血; 2)大阴唇水肿,阴道上璧撕裂、出血; 3)肌肉出血,皮肤广泛出血点; 4)双侧胸腔积液,腹腔积液。 2.多器官失血(脑、肝、肾、胰腺)。

【分析说明】

经对死者XX进行法医病理学系统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并结合药毒物检查,分析如下: 1.尸检未发现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证据。 2.尸检死者血液中未检出常规药毒物,可排除因以上所检常见药毒物中毒死亡。 3.尸检未发现羊水栓塞的证据,子宫内膜未见明显胎盘组织残留;检见子宫下段损伤出血,周围韧带、腹膜出血,大阴唇水肿,阴道上璧撕裂、出血;同时检见肌肉出血,皮肤广泛出血点,双侧胸腔积液;多器官(脑、肝、胰腺、肾)呈贫血性改变;以上表现符合软产道损伤大量出血的法医病理学改变,就其程度可以引起死亡。 综上所述,经法医病理学系统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并结合毒药物检查综合分析,XX符合软产道损伤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

XX符合软产道损伤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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