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州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张某、李某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县人社局电话称,张某、李某某等20余名农民工被包工队拖欠劳务费在寻求法律帮助。保靖县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及时接待了张某、李某某等20余人,了解到:2014年,受古丈县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和田某雇请从事承包保靖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保靖县毛沟镇某某村通组改造工程”的施工劳务。工程完工后,田某一直以古丈县某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不了税票,到发包方领不到钱为由拖欠张某、李某某等人劳务费尾款113705元。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张某等人的陈述,审阅了相关材料,受理了张某、李某某等20余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并立即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驻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律师罗金亮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 罗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张某、李某某等20余人的陈述,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到保靖县公路局主管部门调查了解该案涉及的村通组公路改造工程,征询本案相关问题、意见和收集材料,之后又多次前往通组公路改造工程现场查看公路竣工事实。 罗律师在梳理了所有证据材料并征得受援人张某、李某某等20余人的同意后,根据本案案情,将承包人古丈县某某公司和分包人田某列为共同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为受援人张某、李某某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古丈县某某公司认为保靖县毛沟镇某某公路改造工程的发包人是保靖县交通某某公司,承包人是古丈县某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现有证据只有田某写给受援人张某、李某等人的劳务费欠条,而没有证据证明受援人张某、李某某等人与古丈县某某公司有合同关系。罗律师依法依理指出,本案中,尽管受援人张某、李某某与古丈县某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但案涉的公路改造工程的承包人是古丈县某某公司,实际施工人是张某、李某某等人。又因为本案中的承包人古丈县某某公司欠付分包人田某的工程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受援人张某、李某某可依法将古丈县某某公司、田某列为共同被告由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在听过主审法官、律师于情于理的讲解,古丈县某某公司、田某愿意接受调解。最后,三方达成一致,由古丈县某某公司向张某、李某某等人一次性支付劳务费尾款113705元。至此,发包人、承包人、施工人间的纠纷得到完满解决。 该案通过诉讼调解已于2018年10月15日结案。

【案件点评】

关于本案案由,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内容来看,是受援人(原告)承包被告承包人古丈县某某公司、分包人田某的公路改造工程,被告方以包施工、包材料、包安全、包人工费的大包形式的公路改造工程进行施工承包,再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被告依据原告施工量计算劳务费用。这是一种典型的一方提供劳务(施工活动),另一方根据劳务成果(施工量)计算劳务费用的合同关系,应属劳务合同纠纷。 关于本案被告承包人古丈县某某公司、分包人田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上述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的公路改造工程的承包人是古丈县某某公司,实际施工人是受援人张某、李某某等人。又因为本案中的承包人古丈县某某公司欠付分包人田某的工程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受援人(原告)要求被告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中原告方多数系由同乡等熟人介绍务工,存在用工管理不善、无法按时结清劳务费等问题,极易引发纠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建议:一是用工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职责,明确用工规范,杜绝用口头协议代替正式合同。二是劳动者要提升自身法律意识,做好证据留存。三是提倡双方都应知法、学法、用法、守法,敬业奉献、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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