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62周岁,与妻子于2006年协议离婚,并且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两个子女,现在该房屋已经被某人民政府征收,征收补偿款已经被其子女分配。离婚后刘某某一直独自生活,靠外出打工维持生计,现在刘某某年事已高,身体多发疾病,外出打工无人聘用,没有了经济来源和固定居所,一直在亲戚家暂住,生活困难,刘某某找到其子女协商赡养费以及住房问题,无果。2021年3月16日,刘某某向赤峰市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赤峰市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流程批准刘某某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案,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胜律师为刘某某代理案件。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与刘某某联系,由刘某某本人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并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详细的为刘某某进行了案件分析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明确了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的法律风险问题,并制作了接待笔录。援助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刘某某某的诉求书写民事起诉状,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两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房屋租赁费200元,并于2021年3月29日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其子女辩称刘某某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二子女愿意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对于刘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律援助律师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以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而免除。2.被告人对于刘某某未尽到抚养义务的说法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刘某某现在独自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没有住所,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综合以上观点,请求人民法院结合全案情况予以裁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判决,刘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将判决书发送给代理律师,判决中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房屋租赁费400元。 收到判决书后,刘某某对案件审理结果没有异议,并未提起上诉,至此案件办结。
【案件点评】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抚养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为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且义务本身是不能放弃的。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应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让老人们愉悦度过晚年,这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稳定因素。 此案的处理中,法律援助律师严格按照规定办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